[担保]亚盛集团(600108):亚盛集团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5-033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近日,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田园牧歌”)提供额度为371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昌县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亚盛田园牧歌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永昌县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计为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种业”)提供额度为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甘 肃兴农辣椒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辣椒”)提供额度为4,5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4.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甘肃 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薯业”)提供额度为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亚盛薯业全资子公司甘肃大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农业”)提供额度为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5.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甘肃亚 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盛绿鑫”)提供额度为8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和2024年9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自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10,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及2024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为亚盛田园牧歌提供的担保 1.债权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371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2.债权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昌县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田园牧歌草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6)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二)公司为亚盛种业提供的担保 1.债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2.债权人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永昌县支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所有其他费用。 6)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3.债权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1)债务人:甘肃亚盛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1,00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银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 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6)保证期间: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到 期日另加三年。 7)反担保情况:无 (三)公司为兴农辣椒提供的担保 1.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2.债务人:甘肃兴农辣椒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3.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4,5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款项和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等,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 7.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8.反担保情况:无 (四)公司为亚盛薯业提供的担保 1.为亚盛薯业提供的担保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2)债务人:甘肃亚盛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2,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自每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8)反担保情况:无 2.为亚盛薯业全资子公司大有农业提供的担保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中心支行 2)债务人:甘肃大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1,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保证合同之主债权,包括 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7)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8)反担保情况:无 (五)公司为亚盛绿鑫提供的担保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2.债务人:甘肃亚盛绿鑫啤酒原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保证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8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7.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反担保情况:无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开展的担保行 为,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目的是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信用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办理融资业务,保证其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2,561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94%。公司无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8 1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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