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投ETF (511220):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3号)
原标题:城投ETF :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5年第3号)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5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14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32 号文准予注册。《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3日正式生效。基金类型为交易型开放式。 自2019年4月24日起,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回报与债券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券停牌的风险,成份券违约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的代理买卖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上证城投债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城投债指数。其编制方法如下: 1、选样范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城投债,不含私募债,债券币种为人民币。 2、选样标准 (1)信用评级:投资级以上; (2)付息方式:固定利率付息或一次还本付息。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9月30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3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主要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2、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3、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4、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5、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6、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城投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47、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谢乐斌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控股公司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乐斌先生,董事长,博士。2021年 6月 28日起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先后担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沪)副总经理、稽核审计总部副总经理、稽核审计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稽核审计总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兼营运总监、首席风险官,投行事业部总裁、执行委员会主任。在此之前,曾在万国证券有限公司任职。2025年 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 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联席总经理、数字化转型办公室联席主任。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启源国资创新策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虞旭平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名品商厦有限公司职员,自 2007年 6月至 2012年 5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总部审计助理、审计师、高级审计师,自 2012年 5月至 2014年 6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零售客户部绩效管理、经委会综合管理组财务预算管理岗位,自 2014年 6月至 2015年 5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资金管理部(二级部)职员、流动性管理总监、资产负债管理总监,自2015年 5月至 2020年 6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资金同业部(二级部)资产负债管理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0年 6月至 2025年 4月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负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25年 4月起任国泰海通证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年加入法国巴黎银行。1999年 8月至 2011年 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区总监。2011年 4月至 2017年 7月担任 Alfred 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年 7月至 2019年 8月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公司(巴黎)关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 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年 6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兼任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何雅盈(HO, KELLY NGAR YING)女士,董事,中国香港,学士。自 1997年参加工作以来,分别在美国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法国巴黎财富管理等多家金融机构负责零售基金投资、私人银行基金投资等相关业务。自 2012年 5月至 2016年 6月在安联投资担任副总裁职务,负责产品开发、基金投资业务。2016年 6月加入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历任亚太区产品战略负责人职务,自 2023年 10月起任亚洲战略及合资企业董事职务。兼任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 1983年7月至 1998年 12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 1998年 12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 2016年。现任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王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CMO。 严杰先生,独立董事,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上海轮胎橡胶机械模具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上海三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监察审计部主任,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现任上海市会计学会证券与期货市场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副主任兼秘书长。兼任上海市商业会计学会副秘书长、证券市场工委主任,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蓝能氢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东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上海大学悉尼工商管理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上海师范大学金融学院会计专业硕士指导老师。 (二)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巡察专员。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硕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兼任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董事,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南银法巴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监事,法巴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江苏法巴农科设备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监事。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周倩女士,监事,硕士。历任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2018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稽核部总监。2019年 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 7月至 2011年 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2011年 1月至 2018年 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至 2020年 7月历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 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 7月至 2001年 8月就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 8月至 2019年 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 11月至 2017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 7月至 2020年 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年 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 11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小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化工行业首席分析师、投资品研究部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 4月至 2006年 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06年 4月至 2013年 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 4月至 2020年 5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 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 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轶平先生,博士,CFA。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金融分析师、瑞银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2011年 10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投资经理、现金管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2013年8月至2020年7月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4年8月至2019年9月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现为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兼任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LOF)基金经理。2016年4月至2019年10月兼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9年10月兼任海富通瑞丰一年定开债券(现为海富通瑞丰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基金经理。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2017年1月至2021年3月兼任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ETF基金经理。2017年2月至2023年7月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兼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兼任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2017年5月至年7月至2019年9月兼任海富通瑞福一年定开债券(现为海富通瑞福债券)、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兼任海富通欣悦混合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兼任海富通恒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至2023年12月兼任海富通上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ETF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弘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2023年12月兼任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5年期地方政府债ETF基金经理。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兼任海富通添鑫收益债券基金经理。 2020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ETF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利率债债券基金经理。2022年 3月起兼任海富通恒益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经理。2022年7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短融ETF基金经理。2023年8月起兼任海富通盈丰一年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经理。2023年11月起兼任海富通添利收益一年持有期债券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起兼任海富通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唐灵儿女士,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7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助理固定收益分析师、债券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7月起任海富通上证5年期地方政府债ETF、海富通上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 ETF、海富通上证城投债 ETF、海富通中证短融ETF基金经理。2025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ETF基金经理。 陶斐然女士,金融学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4年 12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交易员、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任债券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6月起任海富通上证5年期地方政府债 ETF、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 ETF、海富通中证短融 ETF、海富通上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ETF、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基金经理。2024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2025年 1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ETF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陆丛凡先生,任职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周小波,副总经理;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杜晓海,总经理助理;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六)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0)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管理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2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56只,QDII基金6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简称“一级交易商”)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郑洁 网址:www.gtht.com (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客户服务电话:956021 联系人:庄传勇 网址:www.ajzq.com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3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95363.com (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外滩金融中心S2栋22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18.cn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16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联系人:朱浩林 网址:www.dxzq.net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戴巧燕 网址:www.ebscn.com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1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张晖 网址:www.guodu.com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顾慧兰 网址:www.gjzq.com.cn (1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联系人:郭逸斐、朱洁欣 网址:www.glsc.com.cn (1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凤凰中大道1115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联系人:占文驰 网址:www.gszq.com (17)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杨谦恒 网址:www.guosen.com.cn (1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联系人:熊丽 网址:www.cnht.com.cn (2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2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N1幢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联系人:王虹 网址:www.hfzq.com.cn (22)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27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联系人:秦臻 网址:www.huajinsc.cn (2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何欢萍 网址:www.htsc.com.cn (24)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客户服务电话:95305 联系人:曹侃程 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25)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8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街道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5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联系人:吴孟媛 网址:www.lczq.com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2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联系人:张晓波 网址:www.i618.com.cn (2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联系人:成捷 网址:www.swhysc.com (3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46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联系人:王雅薇 网址:www.tfzq.com (3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联系人:张吉安 网址:www.west95582.com (3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联系人:宋涧乔、张一丹 网址:www.swsc.com.cn (3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联系人:江恩前 网址:www.xcsc.com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金隅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3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业清扬 网址:www.cmschina.com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联系人:高扬 网址:www.stocke.com.cn (3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4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sd.citics.com (4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4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二)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10-68870311 联系人:刘永卫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6月12 日证监许可【2018】963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32号文准予注册,于2014年10月17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13日生效,于2014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起止时间为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17:3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议案内容包括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投资相关条款、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4月24日起,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9年4月24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相关规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已于2014年12月1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220),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后,本基金将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代码(511220)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人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