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现金 : 华夏中证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5年07月31日 08:57:00 中财网

原标题:500现金 : 华夏中证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夏中证 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5年 8月 5日
公告日期:2025年 7月 31日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1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1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3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4
六、 基金合同摘要 ............................................................................................................................... 10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0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1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15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6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7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夏中证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夏中证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夏中证 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华夏中证 500自由现金流 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500现金(扩位证券简称:现金流500ETF)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012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29日基金份额总额:386,689,000.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7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6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6,689,000.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8月5日
10、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945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7月1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i)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北京分公司,设在北京的投资理财中心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ii)发售代理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386,689,000.00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17,780.24元。本次募集资金至 2025年 7月 23日已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公司已于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 7月 2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年7月23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归投资者所有。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8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8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500现金(扩位证券简称:现金流500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012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86,689,00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并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7月 2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59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48,841.03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7月 29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2,811,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8.4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53,878,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1.51%。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7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区间为 0。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5年 7月 29日,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 (份)占总份额比例 (%)
1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05.17%
2崔俊15,000,000.003.88%
3封为4,002,000.001.03%
4刘仁花4,000,000.001.03%
4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铸锋长 锋 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000,000.001.03%
6王成丽3,000,000.000.78%
6孙雪珂3,000,000.000.78%
8王玮2,030,000.000.52%
9牛会然2,000,000.000.52%
9戴和方2,000,000.000.52%
9包启云2,000,000.000.52%
9杨加平2,000,000.000.52%
9郑洁兰2,000,000.000.52%
9安建心2,000,000.000.5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号院北辰中心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总经理:李一梅
信息披露负责人: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合理的人员配置。

公司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研部门、风险控制部门、营销部门、后台运作部门等。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合规监控等工作;营销部门主要负责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后台运作部门主要负责会计估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4、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9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首批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南京、杭州、广州、青岛、武汉、沈阳设有分公司,在香港、深圳、上海、北京设有子公司。公司是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QDII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ETF基金管理人、境内首只沪港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基金管理人、首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首家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的公募基金公司、首批公募FOF基金管理人、首批公募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首批个人养老金基金管理人、境内首批中日互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商品期货ETF基金管理人、首批纳入互联互通ETF基金管理人、首批北交所主题基金管理人以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公募REITs管理人、首批浮动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国内首家承诺“碳中和”具体目标和路径的公募基金公司,香港子公司是首批RQFII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是业务领域最广泛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27年来,公司秉承“为信任奉献回报”的企业宗旨,坚持以专业、严谨的投资研究为基础,为投资人提供优质的基金产品和理财服务。凭借规范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品牌声誉,公司多次荣获境内外权威奖项。

截至目前,公司旗下管理498只公募基金,品种涵盖货币型、债券型、混合型、股票型、指数型、QDII、FOF、公募REITs等不同类型,建立了覆盖高中低风险等级的公募基金产品线,为各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提供便捷、专业的投资理财服务。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杨斯琪女士,硕士。2018年 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数量投资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创业板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6月 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6月 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6月 11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7月 2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7月 10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运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运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7日起任职)、华夏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19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25日起任职)、华夏中证红利质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1月 25日起任职)、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 12月 24日起任职)、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2月 19日起任职)、华夏上证科创板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3月 24日起任职)、华夏上证科创板人工智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3月 26日起任职)、华夏国证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4月 29日起任职)、华夏国证通用航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5月 21日起任职)、华夏上证智选科创板价值 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7月 16日起任职)、华夏中证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年 7月 23日起任职)。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 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54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位。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5.29万亿元。2025年一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53.7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下文简称“托管部/托管发展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 4月至 2020年 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 8月至 2019年 12月任本行行长;2016年12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 10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 8月至 2014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年 6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业务发展中心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年 4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年 12月至 2022年 4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年 7月至 2014年 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5年 3月 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54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和 QFLP等产品。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联系人: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日即 2025年 7月 29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2025年 7月 29日
资产: 
货币资金249,397,148.48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137,551,475.62
其中:股票投资137,551,475.62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17,780.24
资产总计386,966,404.34
负债和净资产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31,777.45
应付托管费6,355.49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4,014.22
负债合计42,147.16
净资产: 
实收基金386,689,000.00
未分配利润235,257.18
净资产合计386,924,257.18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386,966,404.34
注:报告截止日 2025年 7月 29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06元,基金份额总额386,689,000.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7月 23日起至 2025年 7月 29日止),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权益投资137,551,475.6235.55
 其中:股票137,551,475.6235.55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49,397,148.4864.45
8其他各项资产17,780.240.00
9合计386,966,404.34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14,182,512.003.67
C制造业85,521,620.0022.10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4,573,464.001.18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5,933,075.001.53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8,262,112.624.72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52,228.000.30
J金融业4,196,883.001.08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633,879.000.42
S综合--
 合计137,551,475.6235.55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 (元)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000039中集集团1,190,100.009,984,939.002.58
2600352浙江龙盛838,800.009,000,324.002.33
3600096云天化305,000.007,475,550.001.93
4000959首钢股份1,428,800.006,315,296.001.63
5603885吉祥航空435,500.005,509,075.001.42
6601168西部矿业307,900.005,342,065.001.38
7000933神火股份285,500.005,316,010.001.37
8601212白银有色1,385,600.004,600,192.001.19
9600157永泰能源3,111,200.004,573,464.001.18
10300803指南针44,700.004,196,883.001.08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17,780.24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17,780.2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5年 7月 24日发布华夏中证 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夏中证 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华夏中证 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中证 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华夏中证 500自由现金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委托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以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等证券经纪服务。证券经纪服务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认购、申购,并及时履行因认购、申购可能产生的减持规定相关义务;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地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行使目标 ETF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本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可对本基金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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