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络电子(002138):重大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1:14:15 中财网
原标题:顺络电子:重大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2025年7月)






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决策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程序与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重大财务决策信息的来源

第二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
亏损的内容;
(二) 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
配及弥补亏损的内容;
(三) 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 来源于其他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三章 重大财务信息的筛选及传递

第三条 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 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
的筛选;
(二) 由总经理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拟定成
本收益预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制定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四条 财务决策项目由总经理负责传递。具体传递方式见本《规则》第六章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分类

第五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方式、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五章 重大财务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 “筹”、“用”并重原则:即筹资决策必须考虑其投向性质; (二) 成本—收益原则:即筹资决策必须考虑筹资成本、筹资风险,
并选择成本—收益比最优的筹资方案;
(三) 内外兼顾原则:即在债务融资与股本融资之间实现公司资本结
构的优化,进而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一) 在涉及现金股利时,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保证公司的发展对
资金的需求;
(二) 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
司业绩的增长应保持同步,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第六章 重大财务决策的权限划分及程序

第八条 年度报告及计划、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发行股票及企业债券的财务预决算的决策程序:
(一) 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及建议说明;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 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单笔借(贷)款合同的标的额不超过一亿元、累计不超过两亿元的决策程序:
(一) 由职能部门提出方案;
(二)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 单笔超过一亿元、累计超过两亿元但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百的贷款的决策程序:
(一) 由总经理提出方案;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百的贷款的决
策程序:
(一) 总经理提出方案;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 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在满足本《规则》第十四条的情况下,累计担保合同的标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决策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一) 由职能部门提出方案;
(二)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在满足本《规则》第十四条的情况下,累计担保合同的标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金额的决策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一) 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二) 董事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评审;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及决策程序(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策程序:
(一) 总经理提出预案;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三) 股东会批准(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业务战略同盟之间相互等额的担保事宜可不受本章第十二
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限制,但必须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备案。


第十六条 日常采购合同的标的额在三千万元以内的决策程序:
(一) 由职能部门提出方案;
(二) 综合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日常采购合同的标的额在三千万至一亿元的决策程序:
(一) 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二) 董事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评审;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日常采购合同的标的额超过一亿元的决策程序:
(一) 总经理提出预案;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 股东会批准。


第十九条 销售合同的标的额在三千万元以内的决策程序:
(一) 由职能部门提出方案;
(二) 综合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 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销售合同的标的额在三千万至一亿元的决策程序:
(一) 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
(二) 董事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评审;
(三)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销售合同的标的额超过一亿元的决策程序:
(一) 总经理提出预案;
(二) 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 股东会批准。


第七章 重大财务决策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财务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施。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
进展情况向董事会、股东会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适
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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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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