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002828):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30日 20:45:31 中财网
原标题:贝肯能源: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战略投资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战略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及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七)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5.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
6.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7.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8.接触重大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重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他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做好媒体信息的监控及敏感信息的排查,敏感信息排查由战略投资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及子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战略投资部可以对各部门及子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知情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九条 在公司对外开展合作或经营活动时,凡涉及向对方披露公司涉密信息的,均须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重大信息的内部人员不得向他人泄漏重大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部人员,亦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存储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内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得将有关重大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应对其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所获悉的、与公司的经营或事务相关的一切信息予以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公司或机构透露任何保密信息。无论是否在职或是否从中获利,员工均不得与任何个人、公司或机构交流、或在未经授权或签署有关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任何与公司有关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调职、离职时,必须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或其他物品,交至上级主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4.罚款;5.降职降薪;6.解聘、罢免;7.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同时可以要求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或更为严格要求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重大信息保密、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或更为严格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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