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纺标(87312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代码:873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5-063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除了前述交易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外,其余交易事项金额达到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50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的。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 1、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第十一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简称“传闻”),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上述诉讼、仲裁事项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三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 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 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 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控股股东,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天立即以面谈、电话、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发送邮件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并及时报告所报告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时,报告人可先以电话报告,事后补送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将所知悉的信息、所掌握的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地报告,不得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董事会秘书要求补充资料的,报告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报送重大事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许可等; (四)所涉案件的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 (五)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六)公司内部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部门或下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上报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三)信息披露负责机构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人员应将该重大信息的知情权控制在最小范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推诿。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其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重大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相关责任人或知情人进行调查、问询时,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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