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60386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应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认定 第六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报备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十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行使表决权;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为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5、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6、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8、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本制度第十七条第(十二)至(十六)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联交易,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交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项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五)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一)至(三)项的规定。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所述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第二十四条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六章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七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关联交易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三)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公告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四)交易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七)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八)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九)关联人补偿承诺函(如有); (十)中介机构的意见(如有)。 第三十四条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章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办法 第三十八条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条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九章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八条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