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同德化工(002360):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65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内 01民初14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化工”)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400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公司于2025年1月向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要求广东宏大在十日内配合原告前往清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原告持有的同蒙化工100%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广东宏大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责任之诉【(2025)内 0124 民初 406号】,并在收到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以下简称“违约之诉”)。 2.公司就请求解除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已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广东宏大的股权质权纠纷之诉【(2025)内 01民初 147号】(以下简称“质押之诉”)。 3.经公司与广东宏大积极沟通协商,双方同意和解,广东宏大配合公司办理了同蒙化工 100%股权的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公司向受理法院撤回对广东宏大的质押之诉,广东宏大亦向受理法院撤回对公司提起的违约之诉。 4.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内01民初147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以下裁定: 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曲县文笔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烘,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思雨,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之二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1层。 法定代表人:郑炳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旺盛,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宏河镇高茂泉窑。 法定代表人:要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忠,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800元,减半收取计320900元,由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较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内01民初147号】; 2、《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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