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83345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59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月 29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 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二)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八)其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且超过 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关联交易审议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公司发生符合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还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一条对关联交易事项的金额计算原则,比照适用于本条。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在不适用披露规定时可不进行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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