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恒太照明(873339):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34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 4月 2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 4月 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彭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永旺、张佳宇、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邵申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娅萍、韩旭、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曾用名:富安电子(南通)有限公司(2020.11-2023.11)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4月 2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扣除货款 284,209.52元。 事实和理由:已退货部分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锐公司)要求我司继续履行支付已退货部分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五)案件进展情况: 恒太公司与派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 1月 20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1月 23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2025年 4月 2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恒太公司的上诉。具体内容详见 2025年 4月 24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2025年 6月 12日,恒太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5)苏 06民终 2064号)。 2025年 7月 28日,恒太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通知书》((2025)苏 06民终 2064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恒太公司于 2025年 6月 12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5年 6月 1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裁判结果如下: 1、恒太公司应给付的货款做相应扣减。恒太公司于 2025年 6月 30日前一次性给付派锐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 150.6万元,派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恒太公司放弃本案反诉请求; 2、如恒太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派锐公司有权以总额 160.6万元申请法院执行; 3、关于案涉 DIM+和 DIM-短接调光问题,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4、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20,134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 25,134元,由恒太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2,150元、鉴定费 70,000元,合计 72,150元,由恒太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564元减半收取 2,782元,由恒太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恒太公司与派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恒太公司将根据最终调解结果,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恒太照明须一次性给付派锐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 150.6万元,同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合计 100,066元,合计 1,606,066元,分别占公司2024年 12月 31日总资产的 0.19%和净资产的 0.27%。公司财务状态情况正常,本次诉讼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苏 06民终 2064 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5)苏 06民终 2064 号)》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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