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301308):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16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合计 3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5742%。限售期限为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8月 5日(星期二)。 4、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股东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规定。 5、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对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王景阳先生自愿承诺:自 2025年 8月 5日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个月内(即 2025年8月 5日至 2026年 8月 4日),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181,503,100股。在上述承诺期间内,若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的承诺。 6、公司接受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委托,在各股东确认范围内申请解除限售。各股东确认并承诺,在公司申请解除限售期间不办理转托管、质押式回购等导致托管单元发生变更的业务,否则由此导致解除限售手续失败的,相关损失应由违背承诺的相关股东自行承担。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4,200万股,并于 2022年 8月 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370,864,254股变更为 412,864,254股。 (二)股份发行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2024年 6月,公司完成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登记工作,归属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新增的 3,117,310股股份在 2024年 6月 24日上市流通,本次办理股份归属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12,864,254股变更为 415,981,564股。 2025年 5月,公司完成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登记工作,归属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新增的 3,163,703股股份在 2025年 5月 26日上市流通,本次办理股份归属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15,981,564股变更为419,145,267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除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 2025年 7月 31日,公司总股本为 419,145,267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119,053,323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28.4038%,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300,091,944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71.596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6户。 (一)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蔡华波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第一年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25%,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50%,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 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2、蔡丽江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 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第一年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25%,两年内本人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50%,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4)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 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3、宁波龙熹一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龙熹一号”,曾用名:深圳市龙熹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乙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二号”, 曾用名:深圳市龙熹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龙熹三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熹三号”,曾用名:深圳市龙熹三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龙舰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舰管理”)、宁波龙熹五号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龙熹五号”,曾用名:深圳市龙熹五号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3) 本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4) 本企业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4、李志雄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 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可根据个人资金需求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每年减持的股票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本人持股数量的 25%,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以及相关交易规则确定。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超过 5%的前提下,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4)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5)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6) 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5、王景阳、朱宇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4)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 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 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6、杨晓斌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2月 5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将向公司申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4)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5) 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减持价格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上述承诺。 7、张旭、邓恩华、白宏涛、黄海华、王伟民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出具之日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承诺将按照最新规定或要求执行。 (3) 本人如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订本承诺函的,则修订后的承诺函内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年 8月 5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0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5742%;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16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 (1) 上述股东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为准。 (2) 上表的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华波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股东李志雄现任公司董事,公司股东王景阳现任公司董事,公司股东朱宇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4)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5) 蔡华波先生与蔡丽江女士、龙熹一号、龙熹二号、龙熹三号、龙舰管理、龙熹五号为一致行动人,因此,前述股东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应当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规定。 (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股东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规定。 5、近日,公司收到股东蔡华波先生、蔡丽江女士、王景阳先生出具的《关于自愿承诺不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对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蔡华波先生,实际控制人蔡丽江女士,董事王景阳先生自愿承诺自 2025年 8月 5日首发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个月内(即2025年 8月 5日至 2026年 8月 4日),不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181,503,100股(含蔡华波先生因增持而取得的股份 7.19万股;王景阳先生因增持而取得的股份 5.12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年 11月 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在上述承诺期间内,若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司股份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自愿承诺十二个月内不主动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的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发行人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7月 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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