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光智科技(300489):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25年7月)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以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年度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事务,应合理制定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及披露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七条 董事长作为年度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督促、检查年度报告编制进度及披露情况。 第八条 财务总监作为财务报告信息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及时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重大投融资事项,让独立董事能够熟悉了解公司情况。同时,在会计师实施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存货监盘、函证、关联方认定等程序时不得设置障碍,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及时向会计师提供资料,全力配合会计师做好年度报告审计工作。 第九条 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章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原则上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10.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章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证券部具体组织编制,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证券部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年度报告披露的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会计师事务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在公司发出董事会通知前将初步确认后的财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并安排财务部人员配合董事会秘书填制年度报告系统等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部接到董事会秘书的指示后应根据相关部门或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证券部提交复核结果。在审核过程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抽查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年度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含报纸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在经董事件,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报送平台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送经审核后的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证券部应及时保存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以供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查阅;并及时将年度报告正本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年度报告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年度报告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五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中涉及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主动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他定期报告披露制度均参考本制度执行。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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