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300489):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收购)、出售、置换资产(或股权); (二)租入或租出资产; (三)签订资产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四)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债权或债务重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资产处置。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一年内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 公司一年内资产处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所述以外的情形,由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涉及的指标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九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第十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资产处置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 属于董事会批准的资产处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资产处置,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且达到股东会的权限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资产处置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资产处置行为的进展最早触及如下时点之一时,及时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等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制度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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