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裕包材(83717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9:21:07 中财网
原标题:宏裕包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76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年 7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 子议案 4.30《关于修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有关条款的议案》,本议案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本办法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即相关重大信息发生当日)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 1至第 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对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

(四)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履行报告义务: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万元。

(五)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如下的重大风险事项:
1.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2.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3.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6.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7.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变更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5.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11.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1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5.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16.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个月以上;
1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合同: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以上,或绝对金额超 300万元人民币的,及公司或北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同样履行报告程序。

(九)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件;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承诺未能履行或变更、终止事项;
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北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0.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第一时间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办法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信息,并且在重大信息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就重大信息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子公司就重大信息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时;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信息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审批时;
(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信息形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六)公司下属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信息作出审批意见时; (七)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八)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信息时。

第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办法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 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等。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办法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信息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办法规定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可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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