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登科技(83822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代码:838227 证券简称:美登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7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 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杭州美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月 25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2.11《关于修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公司年度报告信息(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对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如需)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披露,应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影响监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分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美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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