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002921):“联诚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5-054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诚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1、“联诚转债”赎回价格:100.22元/张(含息税,当期年利率为 2.50%),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2、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日:2025年 7月 25日 3、赎回登记日:2025年 8月 15日 4、赎回日:2025年 8月 18日 5、停止交易日:2025年 8月 13日 6、停止转股日:2025年 8月 18日 7、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中登公司账户):2025年 8月 21日 8、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5年 8月 25日 9、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10、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Z诚转债 11、根据安排,截至 2025年 8月 15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联诚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联诚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投资者持有的“联诚转债”存在被质押或冻结情形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12、风险提示:本次“联诚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其停止交易和停止转股前 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提醒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赎回情况概述 (一)触发赎回情形 自 2025年 6月 25日至 2025年 7月 25日,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价格已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联诚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11.59元/股的 130%(含 130%,即 15.07元/股),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已触发“联诚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5年 7月 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联诚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联诚转债”全部赎回。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联诚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联城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赎回价格为 100.22元/张(含息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年 7月 17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5年 8月 18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32(算头不算尾)。 当期利息 IA=B×i×t/365=100×2.50%×32/365≈0.22元/张; 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22=100.22元/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5年 8月 15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联诚转债”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的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联诚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自 2025年 8月 13日起,“联诚转债”停止交易。 3、自 2025年 8月 18日起,“联诚转债”停止转股。 4、2025年 8月 18日为“联诚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5年 8月 15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联诚转债”。本次赎回完成后,“联诚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摘牌。 5、2025年 8月 21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中登公司账户),2025年8月 25日为赎回款到达“联诚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联诚转债”赎回款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联诚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七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7、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Z诚转债 (四)其他事宜 咨询部门: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37-3956905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交易“联诚转债”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联诚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六个月内(即 2025年 1月 25日至 2025年 7月 25日)不存在交易“联诚转债”的情况。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联诚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22元(含税),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176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对于持有“联诚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22元(含税)。 3、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持有“联诚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22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二)关于办理可转债转股事宜的说明 1、“联诚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 1张,每张面额为 100元,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 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3、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的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并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风险提示 根据安排,截至 2025年 8月 15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联诚转债”将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联诚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投资者持有的“联诚转债”存在被质押或冻结情形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本次“联诚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其停止交易和停止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 较大差异,特提醒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可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前赎回“联诚转债”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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