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000657):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 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 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由公司证券部和综合部起 草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并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 的权利,谈话内容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 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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