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债ETF富国 : 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时间:2025年07月29日 15:54:35 中财网

原标题:科创债ETF富国 : 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1号)














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五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5年7月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84号《关于准予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指数简称AAA科创债。指数代码:932160。标的指数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日,以100点为基点。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券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cs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券暂停上市、停牌、摘牌或违约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套利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
更新章节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更新基金经理等基金管理人信息。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前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8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中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乘以 100%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71、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2、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3、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一笔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董事会秘书,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与机构业务委员会委员、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机构销售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内核评审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

赵士毅先生,董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委员会委员、资产配置部联席总经理。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金融产品部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监事。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兼资深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风控副总监。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副总监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市场策略总监助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兼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年5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助理;自2014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洋,硕士,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投资经理,平安银行总行投资经理;自2020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20年08月起任富国长江经济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09月起任富国荣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起任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1月起任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3月起任富国安怡120天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7月起任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金柳,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经济分析师,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2021年1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基金经理。自2022年08月起任富国汇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08月起任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0月起任富国汇泽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起任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起任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04月起任富国中债7-10年政策性金融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03月起任富国泽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4年04月起任富国瑞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3月起任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5年07月起任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 10月 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年 10月 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年 1月 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年 10月 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年 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 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年 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二、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和人员;
(3)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机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4)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6)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7)独立性原则: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8)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自 2016年起每年均通过 ISAE3402国际鉴证,中信证券托管业务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得到第三方独立机构的全面认可。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托管人年度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的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二座 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倩妤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2025年7月3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84号《关于准予富国中证AAA科技创新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比例确认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认购费率
M<50万份0.40%
50万份≤M<100万份0.20%
M≥100万份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认购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A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和使用深圳A股账户。

(3)已购买过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一经提交无法撤销。

4、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清算交收: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单笔认购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清算交收: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三、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以单只债券张数申报,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张数为100张,超过100张的部分须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投资者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债券。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通过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债券认购申请能否撤销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债券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券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 网下债券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债券的有效认购数量。 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 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的 认购费用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 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 债券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网下债券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流程有所修 订或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6、网下债券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债券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n=1;
(2)“第i只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的价值”为第i只债券在T日的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D-1日)应计利息。

若某一债券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利息兑付等权益变动情况,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应计利息的计算。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债券数量。其中:
①若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了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则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确认方法在届时公告中列示。

②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7、网下债券认购的费用/佣金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投资人,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 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 (1)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 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2)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两位舍去。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券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投资人提交认购的债券。


十四、募集期资金利息与债券权益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的处理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以债券认购的,认购债券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利息兑付归投资人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债券与费用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上述资金及网下债券认购募集的债券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债券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债券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债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基金运作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相关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 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可相应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中证 AAA科技创新公司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模式,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可卖出或赎回,即 T日申购的 ETF份额且日间完成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交收的,T日可卖出或赎回,而 T日申购的 ETF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日方可卖出或赎回;T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卖出或赎回;T日大宗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大宗卖出,T+1日可以竞价卖出或赎回。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 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 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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