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违规券商的查处要敢于出重拳
“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东海证券确实可以为此“偷着乐“。虽然证监会拟开出6000万元的罚单,而从证监会对券商开出的罚单来看,这个罚单虽然不是顶格处罚,但也并不算轻。从历史来看,券商被认为是管理层的后院,与管理层是一家人,所以证监会对券商的处罚向来都是偏轻的,对于券商的违规行为,更多的都是批评教育为主,通过警示函予以警示警示。 但对东海证券的处罚明显超过了“警示”的范畴。没收相关业务收入1500万元,并处以罚款4500万元,这是“没一罚三”的处罚。而根据2005年版的《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涉及到经济处罚问题上的处罚标准是,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没一罚三”的处罚正好不偏不倚,给了一个适中的处罚,即不算重罚,也不算轻罚。 但这个处罚对于东海证券来说显然还是有些偏轻了。毕竟就东海证券的违规事实来看,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海证券在担任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的项目中,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在独立财务顾问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包括:未为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重新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未审慎核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可见,东海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还是比较严重的,不只是“未勤勉尽责”,重要的是在出具的相关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这就与弄虚作假行为是一个性质了。因此,对东海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重罚。 这里的“重罚”,不单单是表现在罚款上要予以重罚,甚至顶格处罚,还应体现在全面执行《证券法》规定的处罚上。根据2005年版《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对东海证券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应该单纯只是“没一罚三”的罚款处罚,还应“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该给予处罚,其处罚措施包括: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东海证券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里,显然并没有提到这些处罚。尤其在对东海证券的处罚中,并没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处罚。这相当于放了东海证券一马,以至于对东海证券的处罚就只剩下罚没款6000万元,从而“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实行了“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处罚,就很难不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了。 实际上,对于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就应该要出重拳。毕竟券商担负着为股市把关的重任,如果券商带头弄虚作假,那么券商这个把关人就形同虚设了。在现实中,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通常都被从轻发落了,这使得券商不仅不为股市把关,而且还会同上市公司或发行人一起坑害投资者利益。比如,由东海证券保荐承销的万润新能,发行价就高达299.88元,该股上市即破发,上周五(7月18目)的复权价只有64.54元,打新中签以及上市之初买进该股的投资者,如果长期持有该股,莫不损失惨重。该股能够超高价发行,作为保荐机构的东海证券无疑是重要推手。 所以,对于券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定要予以重罚,让券商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股市的看门人。否则,券商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最终都会让投资者蒙受损失。比如,由东海证券担任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的金洲慈航,早已退市去了新三板市场,目前的股价更是只剩下了0.09元,投资该股票的投资者同样损失惨重。这个教训市场各方务必要深刻牢记。 .皮.海.洲.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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