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壶化股份(003002):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健全和完善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稳定、可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 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 及《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 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综 合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 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三)本规划的制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战略需要。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 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上 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 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 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 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相关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 的意见外,还可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 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公司安排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会会议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条件及程序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 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 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 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制定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出具专项说明。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五、其他事宜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订调整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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