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美盈森(002303):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证券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25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案件经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依法审理,已出具《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9民初11282号】判决; 2.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共同被告; 3.因原告欧阳宣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本案与公司相关的金额为0元; 4.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有关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收到了龙华法院送达的《追加被告通知书》【(2024)粤0309民初11282号】等诉讼文件。 关于原告欧阳宣与被告郭某某、黄某、王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第三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江苏央锦鑫包装有限公司损害金之彩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公司、仉某有利害关系,龙华法院追加公司、仉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7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判决情况 2025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了龙华法院出具的《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9民初11282号】,龙华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欧阳宣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案件受理费167490.91元,由原告欧阳宣负担; 3、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尊重并支持龙华法院的相关判决,决定不予上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9民初11282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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