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国能日新(301162):国能日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 5 二、 本次收购的目的 .................................................................................................. 7 三、 收购方式 .............................................................................................................. 8 四、 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 17 五、 资金来源 ............................................................................................................ 18 六、 后续计划 ............................................................................................................ 18 七、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20 八、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21 九、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22 十、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 22 十一、 结论 ......................................................................................................... 22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12 -14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本所接受国能日新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第16号准则》《民法典》《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雍正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作出评论和发表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和依据的中国法律、法规,是指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法律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主体提供的我们认为必要且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并听取了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主体就有关事实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本次收购涉及的相关主体的保证,在进行了必要尽职调查的前提下,本所律师假设:本所律师审阅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本所律师审阅的全部文件的印章、签字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并取得了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就受让方及相关主体所知,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遗漏之处。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门、受让方及其他相关主体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询问,并依赖有关方的陈述或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述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5.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收购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收购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雍正,男,曾用名:雍政,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201041975********,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联系方式:010-83458109。 一致行动人:丁江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1311271981********,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联系方式:010-84249226。 (二)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2017年 8月 11日,雍正与丁江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一致行动关系。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致行动协议》持续有效。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就上市公司,雍正与丁江伟互为一致行动人。 (三)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5年的职业、职务 1、 收购人最近 5年的职业、职务 经核查,收购人雍正最近 5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情况如下: 2018年 5月至今,担任国能日新董事长、总经理; 2022年 6月至今,担任铁力山董事; 2015年 5月至 2023年 11月,担任北京允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23年 8月至 2023年 12月,担任中嘉能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董事; 2016年 12月至 2024年 10月,担任四方公社(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监事; 2015年 9月至今,担任北京允公允能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2、 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最近 5年的职业、职务 经核查,收购人的一致行动人丁江伟最近 5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情况如下: 2018年 5月至今,担任国能日新董事; 2022年 6月至今,担任铁力山董事长、总经理; 2016年 12月至今,担任达利控制台(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2018年 1月至今,担任北京宏远智控技术有限公司经理; 2016年 9月至 2023年 4月,担任天津九鼎聚能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2020年 12月至 2023年 4月,担任合瑞(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5年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5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五)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国能日新及其控股子孙公司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控制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六)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持有国能日新、铁力山股份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述情形:“(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所需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雍正、丁江伟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 本次收购的目的 (一) 本次收购的目的 依据《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全额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本次发行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其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投资价值,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微电网及虚拟电厂综合能源管理平台项目”是公司基于对新能源行业的多年服务经验和对新能源行业发展趋势的深刻理解,在国家提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大背景下,深耕前沿领域的技术研发与应用,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在微电网、虚拟电厂等创新应用领域进行的先发布局。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占有率。 未来,公司将合理使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建设一体化研发平台,有利于公司提升技术水平和研发、生产效率,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资金支持,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保障公司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助力公司长远发展。 (二)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说明及《收购报告书》, 1、 收购人本次收购认购的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其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认购的新增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认购的新增股份的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 12个月内无处置其各自持有的国能日新股份的计划,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各自持有的国能日新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国能日新股份发生变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 本次收购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 本次收购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 1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设立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 2024年 2月 8日,公司召开了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2024年 12月 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方案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 1月 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拟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即延长至 2026年 2月 7日。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外,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 2025年 1月 22日,公司召开了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个月,即延长至 2026年 2月 7日。 2025年 5月 2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议案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4年 12月 11日,公司公告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 2月 5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 本次收购的方式 (一)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 本次收购具体情况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 认购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3、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12,362,068股,由雍正全额认购,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 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37.5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前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024年 5月 6日,公司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3年 12月 31日总股本 99,249,6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50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37.57元/股,调整为 37.12元/股。 2025年 5月 7日,公司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 100,184,7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7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2股。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37.12元/股,调整为 30.55元/股。 5、 限售期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认购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协议 1、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4年 1月 23日,发行人与认购对象雍正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认购人:雍正(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24年 1月 23日 (二)认购金额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1,026.12万元。 (三)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认购价格: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认购价格为 37.57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数量不足 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即发行数量不超过 10,919,914股股票(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款数量不一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限售期: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所取得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支付方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按照甲方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甲乙双方确认,认购资金的金额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认购金额。 (四)其他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及其他投资者缴纳的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后,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及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前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五)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并且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次发行及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审议批准; 2、乙方免于发出收购要约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上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颁布、修订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的审批及同意注册发生变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为准。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均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保证与承诺的,应该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认购的,构成违约; (2)如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甲方调整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不构成违约事项,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 (3)因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不构成违约事项,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现前述情形的除外。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2、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4年 12月 6日,发行人与认购对象雍正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认购人:雍正(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24年 12月 6日 (二)认购金额调整情况 双方同意,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第一条 认购金额”的内容调整为: “第一条 认购金额 1.1、乙方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7,766.12万元。” (三)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调整情况 双方同意,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第二条 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之“2.2、认购价格”的内容调整为: “2.2、认购价格: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37.57元/股,由于甲方已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乙方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的认购价格由 37.57元/股调整为 37.12元/股。” 双方同意,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第二条 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限售期及支付方式” 之“2.3、认购数量”的内容调整为: “2.3、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数量不足 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即发行数量不超过 10,174,062股股票(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款数量不一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四)协议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补充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批准; 2、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上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颁布、修订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的审批及同意注册发生变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为准。 (五)其他约定 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宜,适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 3、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25年 5月 23日,发行人与认购对象雍正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认购人:雍正(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2025年 5月 23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调整情况 双方同意,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认购价格”的内容调整为: “2.2、认购价格: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者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甲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37.57元/股,由于甲方已实施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乙方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的认购价格由 37.57元/股调整为 37.12元/股;由于甲方已实施 2024年度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乙方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的认购价格由 37.12元/股调整为30.55元/股。” 双方同意,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中“认购数量”的内容调整为: “2.3、认购数量: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发行价格计算得出,数量不足 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即发行数量不超过 12,362,068股股票(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与前款数量不一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三)协议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补充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批准; 2、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以上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协议生效日。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颁布、修订导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需的审批及同意注册发生变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定为准。 (四)其他约定 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事宜,适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 (四) 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前,公司总股本为 120,221,656股,收购人雍正持有公司32,116,784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26.71%,一致行动人丁江伟持有公司 10,780,27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为 8.97%。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35.68%的股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32,583,724股,收购人雍正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44,478,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5%,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55,259,12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1.68%。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仍为雍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国能日新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除上述情形之外,本次收购前,雍正及其一致行动人丁江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除本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收购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不存在除收购价款之外的其他利益补偿安排,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作出的承诺,收购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认购的新增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前(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雍正直接持有公司 32,116,78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6.7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的一致行动人丁江伟直接持有 10,780,27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97%,雍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2,896,974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35.68%。本次收购完成后,雍正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增至33.55%,一致行动人丁江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被稀释为 8.13%,雍正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增至 41.68%,雍正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发行人 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六、 资金来源 (一) 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收购人雍正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二) 收购人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 经核查,雍正已出具《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 “1、本次参与发行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 3、本次发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 4、本次发行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七、 后续计划 (一) 未来 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不涉及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实施改变公司主营业务或对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 未来 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公告已经披露的内容外,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的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公司无重大的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后续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 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国能日新将依据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除此之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如果未来公司需对《公司章程》进行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变化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具体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 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单方面提出对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 若后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八、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公司做到了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被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上市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完整及独立。 (二)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收购人雍正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收购人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及其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已经出具了《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将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发行人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控制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本人承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挪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也不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本人进行违规担保。 3、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与本人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促使此等交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所规定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制度等内容,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作用,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允原则及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交易,本人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保护发行人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4、本人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 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之间亦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 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雍正及其一致行动人丁江伟已经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从事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未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未在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直接持有或通过他人代持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等)从事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的帮助,不会在任何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保证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保证本人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将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来经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本人有任何从事、参与可能与发行人的经营运作构成竞争活动的商业机会,本人应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发行人,在通知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发行人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发行人。 5、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6、本人自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以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九、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经核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 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未与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或安排: (一) 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达到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收购人在公司领取薪酬除外)。 (二) 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 5万元的交易。 (三) 对拟更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合意或者安排(本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事项除外)。 经核查,收购人认购国能日新本次发行股份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时,公司已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十、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即 2024年 1月 23日)前 6个月内,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各自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一、 《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收购报告书》包括“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其格式与内容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16号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形;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雍正、丁江伟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 本次收购方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以及不规范的关联交易,亦不会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五)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1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 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孔俊杰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5年 7月 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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