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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光智科技(300489):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3月27日 11:57:12 中财网
原标题:光智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1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53,633.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77%,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和安徽晶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晶微”),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安徽光智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6,500万元,各子公司之间额度可相互调剂,担保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

202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以下简称“皖东农商银行”)签署两份《保证合同》,合同分别约定公司为安徽光智在皖东农商银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和不超过人民币4,7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皖东农商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安徽晶微在皖东农商银行不超过人民币99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后,公司为安徽光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16,490万元,尚余担保额度170,01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CT8W4U
3.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路100号
5.法定代表人:朱世彬
6.注册资本:人民币90,000万元
7.经营范围: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被担保人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378,764413,387
负债总额288,815280,938
净资产89,949132,449
资产负债率76.25%67.96%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27,751184,993
利润总额10,94010,342
净利润9,8138,428
9.安徽光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股权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二)安徽晶微科技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安徽晶微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E9AFWBXM
3.成立日期:2025年1月24日
4.注册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经济开发区六安路40号
5.法定代表人:朱世彬
6.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核子及核辐射测量仪器制造等。(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16,518
负债总额6,882
净资产9,636
资产负债率41.66%
主要财务指标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22,778
利润总额2,256
净利润2,026
9.安徽晶微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0.股权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皖东农商银行签署的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人民币4,000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二)公司与皖东农商银行签署的不超过人民币4,700万元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人民币4,700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三)公司与皖东农商银行签署的不超过人民币990万元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甲方):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2.债务人(被担保方):安徽晶微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人(乙方):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敞口人民币990万元整、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因诉讼执行产生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敞口、信用证敞口等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或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按甲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7)前款所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和依照主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53,633.3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2.77%,均系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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