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数字(00081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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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3:51: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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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创维数字: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 10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
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
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
操作如下: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
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
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无效。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
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四)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投票权数应达到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五)如果董事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则根据每一名董
事候选人得票数按照由多至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但当选董事所需要的最低投票权总数应达到本细则本条第4项所规定的要求。
(六)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
相等的投票权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七)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
事人数,则需按照本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六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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