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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000810):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3:51:07 中财网
原标题:创维数字: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信息内部传递渠道畅通,信息内部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以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规范化,促进公司运作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负有传递信息职责的信息知悉者直接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或各项目负责人,最
初知悉信息的公司员工,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控股子公司中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报告的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核查意见及报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四)达到披露标准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赁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予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
(五)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
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上述第4项提
及的交易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及预测的修正,利润分
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司、股东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
(八)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长、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生产经营情况或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
(十一)公司作出向法院申请破产的决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
告公司破产或者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申请,及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与整顿,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中止(恢复)破产程序或宣告破产的情况;
(十二)上市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
立方案,应当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十三)其它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六条 责任人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明确自身的信息内部报告
职责。

第七条 除编制定期报告或董事会、股东会所需的信息指定各
部门及子公司报告的内容及期限外,责任人在涉及信息发生的事项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将相关信息及资料直接报告至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否则将承担逾期报告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人对报告职责及报告事项有任何疑问的,须及时与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联系,不因其不明确而免责。

第九条 责任人在公司尚未对其报告之信息进行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十条 因责任人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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