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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维数字(00081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4日 23:51:04 中财网
原标题:创维数字: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修订)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信息披露事宜。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三)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
未获清偿;
3、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产品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
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相关审核委员会召开审核委员会议,对公司新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
见;
6、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7、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
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0、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12、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
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6、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
要求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派出
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采取一次性报备和一事一报
两种备案方式:
一次性报备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一次性报备方式适用情形和对象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该类人员作为公司固定内幕
信息知情人采取一次性报备方式登记备案;
(二)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传递过程的相关人员;
(三)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且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情况下。

除上述固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
一事一报的方式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两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
时填报的或填报不完整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
规定时间内填报或补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所在单位、
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
行填写。

公司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公司获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内幕信息向
外界泄露和报送;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
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相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上述内
幕信息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外,还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认真学习、落实和执行本制度。上述主
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
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
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
责任追究等事项。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
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
向外部使用人报送尚未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
格执行本制度,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部门、子(分)公
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
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在
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应当
及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查询,必要时予以澄清。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送,并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

第二十八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
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以及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一条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公开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咨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三条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
的声明等。

第六章 监督管理责任追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公司及时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
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派出监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
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
的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监管部门的处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或处罚。

第三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外部单位或个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
利。

第三十八条 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或提供的资
料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或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的,本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派出监管
机构。

第三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
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身份证号 码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 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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