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锐特(605116):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2025年度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现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钟永成先生、苏为科先生和职工代表董事李金亮先生三名成员组成,并由注册会计师钟永成先生担任召集人。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5年度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均出席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是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致同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任何关系和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致同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了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其在审计工作中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独立审计,并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要求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积极关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督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严格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促进了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委员审阅了审计部的工作报告,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问题。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和完整,客观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规范要求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层运作规范,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运行规范有效。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良好沟通,就公司财务会计规范、内控体系建设等问题征求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等相关工作,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高效开展,也促进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更加规范。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认真履行了各项职责。下一年度审计委员会将继续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在监督和协调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督促公司持续完善内控制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等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推动公司内控制度的持续优化,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特此报告。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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