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化学(301256):董事会科技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8:26:12 中财网
原标题:华融化学:董事会科技委员会工作制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6年 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技术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提高公司技术发展规划和决策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科技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科技发展方向、科技创新计划、重大研发项目或产品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科技委员会由3-5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科技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委员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科技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科技委员会有权结合实际运行及管理所需,设置相应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执行会”)。科委执行会由公司科技分管负责人、相应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并可设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若干。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年度科技创新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技术投资、研发项目或产品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指导完善公司科技创新相关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科技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涉及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科研创新计划及重大技术投资、研发项目或产品,公司应组织各相关部门整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在经过充分的评估论证后提交科技委员会审议,科技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将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科技委员会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同时,将讨论意见反馈给各相关部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二条 科技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审议紧急事项且经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方式、通讯方式以及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科技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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