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600917):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7:50:30 中财网
原标题:重庆燃气: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
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
通报批评;
(四)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
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
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培训,协
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董事会秘书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连聘可以连任。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
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
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
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
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
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八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
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董事会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
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在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
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
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证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
持与交易所的联系;
(十二)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移交;
(十三)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
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证券事务管理部
门;
(三)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
(四)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
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六)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按照其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二
级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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