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600917):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7:47:01 中财网
原标题:重庆燃气: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提供被提
名人有关资料,并报告相关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
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
的候选人提案;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天前(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天前(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和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其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二
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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