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600917):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向提名委员会提供被提 名人有关资料,并报告相关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或其他提名人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 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 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 的候选人提案; (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 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天前(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天前(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和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相抵触时, 按其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为公司二 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