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列控(603508):《思维列控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26年4月)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2026年 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维列控”或“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有效落实公司各部门风险管理流程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配套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有效性,是指公司建立与实施的内部控制对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适当。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覆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包括: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体系评价承担最终责任,对内部控制体系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三)审计部为公司内控评价日常管理的专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其职责包括:制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评价或安排各单位开展自评价;汇总内部控制缺陷;提出缺陷认定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报告重大、重要缺陷;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组织整改等。 (四)各单位根据审计部内控评价工作要求,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配合工作或开展本单位的自评价工作;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涉及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整改。 第三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依据为《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各业务管控制度及《内部控制手册》等,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七条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授权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拟订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缺陷认定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审计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现存设计适当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执行人员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无法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缺陷按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即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错报的内部控制缺陷;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不能保证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这些目标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合规目标等。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可围绕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进行。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本制度,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对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存在的问题,应进行追踪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以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报出。 审计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相关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活动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相关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对该活动的过程或结果的客观性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质疑,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存在质疑的内部控制评价进行再次审查认定。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应当依据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和公司内部奖惩制度对相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奖励或惩戒。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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