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68832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3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4月 10日下午 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4月 10日上午 9:15至 9:25,上午 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4月 10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人,代表股份 86,014,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47.7853%。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瑞科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二)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瑞科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6,014,513股。表决结果为:64,113,443股同意,21,894,049股反对,7,021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379%,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5,353,772股同意,3,243,967股反对,7,021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股份的 62.2187%。 股权登记日持有“瑞科转债”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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