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皖仪科技(688600):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未来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的政策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发展阶段、未来盈利水平、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的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相应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划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五、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2、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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