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300724):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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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07日 18:43:4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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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捷佳伟创: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 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
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国军、余仲、梁美珍及其一致行动人蒋泽
宇、蒋婉同、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恒创汇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
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主体为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国军、余仲、梁美珍及其一致行动人梁美珍的子女蒋泽宇、蒋婉同、余仲实际控制的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兴远业”)、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创汇业”)、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佳汇业”)。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公司股本变动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变化、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减持、询价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后,左国军、余仲、梁美珍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32.47%下降至21.74%,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
?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左国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余仲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蒋泽宇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和蒋泽宇系母子关系,蒋泽宇与梁美珍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蒋泽宇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由梁美珍行使,委托表决权行使期限为2024年1月6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恒创汇业系余仲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余仲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的询价转让方式,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触及要约收购。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 出让方通过询价转让股份数量11,44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3.29%。询价转让的价格为94.12元/股,交易金额107,692.10万元。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询价转让已实施完毕。
一、出让方情况
(一)出让方基本情况
出让方委托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或组织券商)组织实施本次首发前股东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计划通过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数量为11,76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3.3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公告编号:2026-004)、《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及 中金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截至2026年3月30日,出让方所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后总股本比例 | | 1 | 左国军 | 26,162,715 | 7.51% | 7.53% | | 2 | 余仲 | 25,802,432 | 7.41% | 7.43% | | 3 | 蒋泽宇 | 8,600,326 | 2.47% | 2.48% | | 4 | 恒创汇业 | 582,389 | 0.17% | 0.17% |
注:公司总股本为348,292,006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后总股本为347,451,906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询价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出让方实际转让的股份数量为11,442,000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94.12元/股,交易金额为107,692.10万元。
(二)出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左国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余仲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蒋泽宇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和蒋泽宇系母子关系,蒋泽宇与梁美珍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蒋泽宇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由梁美珍行使,委托表决权行使期限为2024年1月6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恒创汇业系余仲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余仲的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实际转让的股份数量为11,442,000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情况如下:
| 序
号 | 股东名称 | 转让前持股
数量
(股) | 转让前持股
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 | 拟转让股份
数量
(股) | 实际转让
数量
(股) | 实际转让数
量占总股本
比例 | 转让后持股
数量(股) | 转让后占公
司总股本比
例 | 转让股份的
来源 | | 1 | 左国军 | 26,162,715 | 7.51% | 1,800,000 | 1,750,523 | 0.50% | 24,412,192 | 7.01% | 首发前股份 | | 2 | 余仲 | 25,802,432 | 7.41% | 6,450,000 | 6,272,706 | 1.80% | 19,529,726 | 5.61% | 首发前股份 | | 3 | 蒋泽宇 | 8,600,326 | 2.47% | 3,470,000 | 3,374,619 | 0.97% | 5,225,707 | 1.50% | 首发前股份 | | 4 | 恒创汇业 | 582,389 | 0.17% | 45,400 | 44,152 | 0.01% | 538,237 | 0.15% | 首发前股份 |
(四)出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股东因存在不得转让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转让的情况。
二、出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32.47%下降至21.74%,权益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
| 1.基本情况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左国军 | |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余仲 | |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梁美珍 | |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 蒋泽宇 | |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 厦门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602室之170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六 | 常州恒创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住所 | 常州市新北区锦绣路2号文化广场3号楼7层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七 | 常州鼎佳汇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住所 | 常州市新北区锦绣路2号文化广场3号楼6层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八 | 蒋婉同 | | | | 住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 |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4月3日 | | | | 权益变动过程 |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注销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等导致总股本增加或减少,使
得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或增加;
(2)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个人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
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变动跨越5%的整数倍;
(3)左国军、余仲、梁美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
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 | | 股票简称 | 捷佳伟创 | 股票代码 | 300724 | | 变动方向 | 上升□ 下降√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 | | | | 股东名称 | 股份种类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 | | 左国军 | A股 | -1,750,523 | -0.51% | | | | 余仲 | | | | | | | | | -9,806,706 | -2.83% | | | | 梁美珍 | | | | | | | | | -1,204,400 | -0.36% | | | | 蒋泽宇 | | | | | | | | | -8,999,619 | -2.59% | | | | 弘兴远业 | | | | | | | | | -1,756,900 | -0.51% | | | | 恒创汇业 | | | | | | | | | -2,346,563 | -0.68% | | | | 鼎佳汇业 | | | | | | | | | -633,600 | -0.18% | | | | 蒋婉同 | | | | | | | | | -10,675,325 | -3.07% | | | | 合计 | -37,173,636 | -10.73% | | |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
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及注销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股份、询价转让) | | | |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
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 | |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占公司剔除回
购专用账户股
份数后总股本
比例 | | 左国军 | 26,162,715 | 7.52% | 24,412,192 | 7.01% | 7.03% | | 余仲 | 29,336,432 | 8.44% | 19,529,726 | 5.61% | 5.62% | | 梁美珍 | 26,432,549 | 7.60% | 25,228,149 | 7.24% | 7.26% | | 蒋泽宇 | 14,225,326 | 4.09% | 5,225,707 | 1.50% | 1.50% | | 弘兴远业 | 2,424,000 | 0.70% | 667,100 | 0.19% | 0.19% | | 恒创汇业 | 2,884,800 | 0.83% | 538,237 | 0.15% | 0.15% | | 鼎佳汇业 | 762,040 | 0.22% | 128,440 | 0.04% | 0.04% | | 蒋婉同 | 10,675,325 | 3.07% | - | - | - | | 合计持有股份 | 112,903,187 | 32.47% | 75,729,551 | 21.74% | 21.8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49,599,665 | 14.27% | 17,834,579 | 5.12% | 5.1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3,303,522 | 18.21% | 57,894,972 | 16.62% | 16.66% | |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占总股本比例,按照公司当时总股本347,688,595股计算,本次权
益变动后占总股本比例,按照公司当前总股本348,292,006股计算,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后的总股本为347,451,906股。2、以上数据如存在尾差,系因四舍五入导致的。 | | | | | |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 | |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
作出的承诺、意向、计
划 | 是√ 否□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或增
加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2022-081、2023-026、2023-
052)、《关于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23、2024-027、2024-
090、2025-037)、《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2)、《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72)。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
告编号:2021-079)、《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
号:2025-039、2025-041)。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询价转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公告编
号:2026-004)、《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2026-005)及中金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
意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减持计划及询价转让计划已履行完毕。 | | | |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
《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 |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
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三、受让方情况
(一)受让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最终确定41名机构投资者,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如下:
|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类型 | 最终获配股数
(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锁定期 | | 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1,605,000 | 0.46% | 6个月 |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1,151,000 | 0.33% | 6个月 | | 3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984,000 | 0.28% | 6个月 | | 4 |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230,000 | 0.07% | 6个月 | | 5 | 国联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100,000 | 0.03% | 6个月 | | 6 |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87,000 | 0.02% | 6个月 | | 7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20,000 | 0.01% | 6个月 | | 8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管理公司 | 20,000 | 0.01% | 6个月 | | 9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533,000 | 0.15% | 6个月 | | 1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433,000 | 0.12% | 6个月 | | 1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230,000 | 0.07% | 6个月 | | 12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公司 | 40,000 | 0.01% | 6个月 | | 13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保险公司 | 743,000 | 0.21% | 6个月 | | 14 | 上海宁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660,000 | 0.19% | 6个月 | | 15 | 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90,000 | 0.11% | 6个月 | | 16 |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56,000 | 0.10% | 6个月 | | 17 |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283,000 | 0.08% | 6个月 | | 18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80,000 | 0.05% | 6个月 | | 19 | 岳鑫遥(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60,000 | 0.05% | 6个月 | | 20 | 寿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50,000 | 0.04% | 6个月 | | 21 | 量函(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00,000 | 0.03% | 6个月 | | 22 | 深圳君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93,000 | 0.03% | 6个月 | | 23 | 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91,000 | 0.03% | 6个月 | | 24 | 厦门铧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80,000 | 0.02% | 6个月 | | 25 | 至简(绍兴柯桥)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70,000 | 0.02% | 6个月 | | 26 | 厦门抱朴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50,000 | 0.01% | 6个月 | | 27 | 杭州卓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42,000 | 0.01% | 6个月 | | 28 | 北京平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40,000 | 0.01% | 6个月 | | 29 |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6,000 | 0.01% | 6个月 | | 30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0,000 | 0.01% | 6个月 | | 31 |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30,000 | 0.01% | 6个月 | | 32 |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25,000 | 0.01% | 6个月 | | 33 | 上海牧鑫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25,000 | 0.01% | 6个月 | | 34 | 北京骏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20,000 | 0.01% | 6个月 | | 35 | 上海亿衍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20,000 | 0.01% | 6个月 | | 36 | 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20,000 | 0.01% | 6个月 | | 37 | 上海敦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20,000 | 0.01% | 6个月 | | 38 |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765,000 | 0.22% | 6个月 | | 39 | UBSAG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550,000 | 0.16% | 6个月 | | 40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500,000 | 0.14% | 6个月 | | 41 | J.P.MorganSecuritiesplc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 480,000 | 0.14% | 6个月 | | 合计 | 11,442,000 | 3.29% | / | | |
(二)本次询价过程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不低于 中金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6年3月30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及《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139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21家、 证券公司20家、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83家、期货公司1家。
(三)本次询价结果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组织券商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70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经出让方与组织券商协商,一致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追加认购于2026年3月31日17:00结束。追加认购期间,组织券商收到《追加认购报价表》合计7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已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本次询价转让的获配结果详见“三、受让方情况(一)受让情况”。
(四)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
(五)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
本次询价转让不存在受让方未认购的情况。
四、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五、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经核查,组织券商认为:“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六、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国军、余仲、梁美珍及其一致行动人蒋泽宇、蒋婉同、弘兴远业、恒创汇业、鼎佳汇业。其中梁美珍、蒋婉同、弘兴远业、鼎佳汇业未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2.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为左国军、余仲、蒋泽宇、恒创汇业。左国军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长;余仲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蒋泽宇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和蒋泽宇系母子关系,蒋泽宇与梁美珍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蒋泽宇自愿将其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由梁美珍行使,委托表决权行使期限为2024年1月6日至2028年12月31日;恒创汇业系余仲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为余仲的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中的询价转让为非公开转让的询价转让方式,不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询价转让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股东询价转让计划书》(公告编号:2026-004)、《公司股东询价转让定价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及 中金公司出具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转让计划已实施完毕。
5.出让方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询价和配售方式转让股份(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 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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