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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30005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1:45:47 中财网
原标题:蓝色光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薪酬管理行为,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实现股东价值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界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与公司股东利益相结合;(二)薪酬遵循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统一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履行相符;
(三)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五)统筹兼顾原则,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公司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实现内部薪酬分配的公平性与激励性。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在股东会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流程及止付追(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三)监督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薪酬方案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四)负责薪酬制度修订的调研与拟定工作,向董事会提出薪酬调整建议。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查阅公司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应及时、准确提供必要支持。

第六条薪酬方案的审议与披露程序:
(一)董事薪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并依法予以披露;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三)在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考评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回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在讨论其高管薪酬时亦应回避。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为薪酬方案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薪酬核算、发放、税务代扣代缴及相关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任职类型分为以下类别: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不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津贴;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履职贡献及公司经营情况确定,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可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二)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等)由公司承担,不参与公司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不享受其他薪酬福利。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各薪酬构成部分的确定与发放规则: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难度、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普通员工薪酬水平综合确定,按月稳定发放,保障核心管理团队的基本生活与履职保障需求。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为基础,结合个人分管业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为有效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可以在每季度结束后基于审慎原则提前预发放季度绩效薪酬;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考核,在年度报告披露及考评完成后发放。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相应下降,未下降的需披露具体原因。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形式实施中长期激励,具体方案由薪酬委员会拟定,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中长期激励的确定与支付以绩效评价为核心依据,强化对公司长期价值增长的激励。

(四)专项奖励:对于在重大项目落地、核心技术突破、市场拓展等专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殊人才,经薪酬委员会审批,可发放专项奖励,具体标准根据贡献程度确定。

第十条会计年度结束后,薪酬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业务完成情况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结论;考核结论作为绩效薪酬发放、薪酬调整及职务任免的核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可扣减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第十一条所有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款项后,向个人发放剩余部分。

第四章薪酬调整、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薪酬调整机制:薪酬体系应动态适配公司经营战略,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由薪酬委员会提议调整薪酬标准:
(一)外部因素:行业薪酬水平显著变动、通货膨胀导致薪资购买力下降、行业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内部因素:公司经营业绩大幅变动、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职责优化或公司发展战略调整。

薪酬调整方案需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公司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制度,递延支付比例及期限由薪酬委员会确定,递延期间薪酬的支付与公司后续经营业绩挂钩。

第十四条薪酬止付与追索情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行为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需对相关期间的薪酬重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四)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五)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风险事件或资产流失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及履职绩效核算并发放薪酬;已启动追索程序的,离任后仍可继续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修订需经薪酬委员会拟定修订方案,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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