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30128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曙光、刘青生、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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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1:41:3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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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聚胶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曙光、刘青生、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聚胶股份
股票代码:30128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曙光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
通讯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青生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通讯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
通讯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原一致行动人范培军先生退出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范培军先生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签署日期:2026年4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聚胶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
聚胶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8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1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3第八节 备查文件............................................................... 1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5第一节 释义
在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聚胶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陈曙光、刘青生、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 |
| 聚胶企管 | 指 | 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之补充协议》,范培军退出一致行动关系 |
| 《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陈曙光、刘青生、范培军于2026年4月14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本报告书 | 指 |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15
《准则第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曙光先生
| 姓名 | 陈曙光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1121964******** | | |
| 住所 | 广州市增城区 | | |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 | |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青生先生
| 姓名 | 刘青生 | 曾用名 | 无 |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件号码 | 4401111965******** | | |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 | | |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增城区 | |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名称 | 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增城仙村镇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A1)
二层 |
| 法定代表人 | 陈曙光 |
| 注册资本 | 747.7539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31409919C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企业管理服务(涉及
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
| 经营期限 | 2015-03-13至无固定期限 |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增城仙村镇东区工业园沙滘村岗谷山(厂房A1)
二层 |
(1)主要股东情况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陈曙光 | 36.04% |
| 2 | 刘青生 | 43.33% |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
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
| 陈曙光 | 男 | 执行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沃金业 | 男 | 经理 | 中国 | 中国香港 | 持有美国护照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
聚胶股份外,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21年1月29日,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投票权、担任或委派董事所享有的表决权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决策权利的行使采取一致行动。
2026年4月14日,经友好协商,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范培军先生退出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陈曙光先生与刘青生先生继续保持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共同控制的企业。根
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聚胶企管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
的一致行动人。
股权结构图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范培军先生退出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范培军先生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系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范培军先生退出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范培军先生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合并计算,不涉及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聚胶企管是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共同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聚胶企管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467,4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13%。
本次权益变动后,范培军先生退出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陈曙光先生与刘青生先生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范培军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聚胶企管合并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变更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 | |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是否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是否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 |
| 陈曙光 | 6,786,472 | 8.44% | 是 | 6,786,472 | 8.44% | 是 |
| 刘青生 | 6,387,939 | 7.94% | 是 | 6,387,939 | 7.94% | 是 |
| 范培军 | 5,336,170 | 6.64% | 是 | 5,336,170 | 6.64% | 否 |
| 聚胶企管 | 12,956,907 | 16.11% | 是 | 12,956,907 | 16.11% | 是 |
| 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 | 31,467,488 | 39.13% | - | 26,131,318 | 32.49% | -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
聚胶股份的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曙光先生在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786,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4%。除在公司任职外,陈曙光先生还担任聚胶企管的执行董事。陈曙光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青生先生在公司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387,9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4%。刘青生先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聚胶企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共同控制的企业。聚胶企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956,907股,其中:陈曙光先生持有聚胶企管36.04%,刘青生先生持有聚胶企管43.33%。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五、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变更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曙光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青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26年4月14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五)《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创强
路97号 |
| 股票简称 | 聚胶股份 | 股票代码 | 30128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陈曙光
刘青生
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所在地 | 广州市增城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原一致行动人范培
军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
后,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不涉及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
的增减变动)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 □
继承□ 赠与□
其他 ?(原一致行动人范培军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后,股份数量不再合并
计算,不涉及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范培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
31,467,488股,持股比例合计为39.13%。(其中,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
26,131,318股,持股比例合计为32.49%;范培军先生持股5,336,170股,持股
比例为6.64%。) |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一致行动人,范培军先生退出一致行
动关系后,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不涉及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
变动数量为0股,变动比例为0%。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股26,131,318股,
持股比例合计为32.49%。 |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6年4月14日
方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后,原一致行动人范培军先生退出一
致行动关系 |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
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
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 是□ 否□ 不适用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
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陈曙光
日期:2026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刘青生
日期:2026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4月14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