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方大炭素(600516):方大炭素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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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13日 18:55: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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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方大炭素:
方大炭素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16 证券简称:
方大炭素 公告编号:2026-026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名称 | 本次担保金额 | 实际为其提供
的担保余额
(不含本次担
保金额) | 是否在前
期预计额
度内 | 本次担
保是否
有反担
保 |
| 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
责任公司 | 5,000.00万元 | 0.00万元 | 是 | 否 |
? 累计担保情况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 0.00 |
|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 110,000.00 |
|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 6.80 |
|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
|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 无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大炭素或者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与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以下简称
成都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眉山蓉光)与
成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无反担保。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和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眉山蓉光60%股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年5月2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2025年度向各金融机构申请合计不超过50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与授信业务相配套的担保预计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的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和2025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分别披露的《
方大炭素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和《
方大炭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眉山蓉光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被担保人类型 | 法人 |
| 被担保人名称 | 眉山方大蓉光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
|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
公司持股情况 | 控股子公司60% |
|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 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99.99%
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0.01% |
| 法定代表人 | 及海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00MA6BDTU335 |
| 成立时间 | 2018年6月1日 | | |
| 注册地 |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团结路2号 | | |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 |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炭素系列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经营
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和
科研所需要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
机械加工、水电安装、科技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
/2025年1-9月(未
经审计) | 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经审计 |
| | 资产总额 | 139,332.42 | 143,050.44 |
| | 负债总额 | 132,079.91 | 135,343.97 |
| | 资产净额 | 7,252.51 | 7,706.47 |
| | 营业收入 | 34,718.11 | 40,875.55 |
| | 净利润 | -453.96 | -2,379.80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出现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被担保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甲方):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乙方):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
(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范围: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者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五)保证期间: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者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基于眉山蓉光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本次被担保对象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眉山蓉光为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申请合计不超过50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与授信业务相配套的担保预计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的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上述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0%,其中:公司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保额度为5亿元(公司为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提供反担保的4亿元包含在上述互保额度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9%;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6亿元(实际提供担保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1%。
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4月14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