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激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公司经营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序号 | 原条款 | 修改条款 |
| 1 |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和业绩考核管理办法》 |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
| 2 |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三)坚持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相统一。
建立与岗位价值、业绩贡献相匹配的内部
薪酬体系,同时通过业绩薪酬对标合理确
定薪酬水平,建立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
体系。 | 第二条遵循原则:
(三)坚持内部公平与外部竞争相统一。
建立与岗位价值、业绩贡献相匹配的内部
薪酬体系,同时通过对标合理确定薪酬水
平。 |
| 3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
| 4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
(一)议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和绩效管理制
度;
(二)议定通过经理层成员薪酬和绩效方 |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
(一)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
效管理制度;
(二)议定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
| | 案。通过经理层成员薪酬和绩效方案。 | 和绩效方案;
(三)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
以披露。 |
| 5 |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经理层成员薪酬和
绩效制度;
(二)组织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和绩效分
配方案;
(三)负责对经理层成员薪酬和绩效办法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6 |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
(一)制定并完善经理层成员薪酬和绩效
管理制度;
(二)执行经理层成员薪酬和绩效管理制
度,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和绩效分配方
案;
(三)兑现经理层成员薪酬。 |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资部
门、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配
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绩效考核方案
的具体实施。 |
| 7 | | 新增:
第八条董事
(一)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按
第九条执行。
(二)其他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决定,薪
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予以
披露。
(三)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
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
| 8 | 第八条经理层成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
期激励两部分构成。如经理层成员获得特
殊奖励或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可按相应规
定执行。
第九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薪酬构成及标
准。经理层成员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
绩效年薪:
(一)基本年薪 |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度薪酬和任
期激励两部分构成。如有获得特殊奖励或
实施中长期激励的,可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1.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根据 |
| | 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其标准根据公
司所处的行业、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综
合确定,按月支付,其标准为:
1.正职基本年薪=董事长(党委书记)基
本年薪
2.副职基本年薪=董事长(党委书记)基
本年薪×90%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是与经理层成员年度业绩考核
评价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70%部分当期
兑现,30%部分递延至任期结束后,根据
任期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年度
考核不合格或主要业绩指标完成率低于
70%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
1.绩效年薪标准为:
正职:W绩效年薪标准=W基本年薪标准×
P×T×K
副职:W绩效年薪标准=W基本年薪标准×
P×T×K×G
(1)P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综合
业绩考核结果分段确定,最高为1.0。
(2)为经营管理系数,根据公司功能定
位、经营规模、经营难度以及科技创新等
要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3.0。
(3)K为调控系数,根据市场对标水平
确定调控系数。
(4)G为个人业绩系数,与本人绩效完
成情况挂钩,在0.6-0.9之间确定。
2.绩效年薪中的10%与公司党建工作责任
制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党建工作责任制评
分评级联动兑现。
3.经理层绩效年薪增长应与控股股东
和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相匹配,除遇不可
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外,控股股东未完成
上级整体考核目标时,经理层成员绩效年
薪增幅适度调减;本企业盈利变亏损或增
亏时,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本
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时,经理层
成员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 公司所处的行业、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
综合确定,按月支付。
2.绩效年薪是与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
钩的薪酬收入,90%部分当期兑现,10%部
分递延至任期结束后,根据任期综合业绩
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
主要业绩指标完成率低于70%的,不得领
取绩效年薪。
3.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增长应与本企业
经营业绩提升相匹配。除遇不可抗力因素
等特殊情况外,本企业未完成上级整体考
核目标时,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增幅适
度调减;本企业盈利变亏损或增亏时,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本企业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时,高级管理人员
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
| 9 | | 新增:
第十条绩效考核
(一)年度(任期)结束后,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组织启动考核评价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集团公司对 |
| | | 公司的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情
况,形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
建议方案。
(三)绩效考核结果建议方案报集团公司
进行合规性审核,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确
定考核结果。
(四)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
| 10 | | 新增:
第十一条董事薪酬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
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向股东会说明并充分披露。 |
| 11 | 删除:
第四章特别奖励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奖励标准原则上为董事长(党
委书记)奖励标准的0.3-0.7倍,对奖励
做出特殊贡献的最高不超过0.9倍。 | |
| 12 |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规定薪酬项目外自行
设立薪酬项目,不得超出董事会核定标准
发放薪酬,不得提前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
激励。 |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规定薪酬项
目外自行设立薪酬项目,不得超出董事会
核定标准发放薪酬;在董事会审定年度薪
酬总额前,不得提前发放绩效年薪和任期
激励。 |
| 13 | 第二十一条经理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
企业资产损失的,董事会根据党纪政纪处
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扣减、追索
扣回相关领导人员(含已经离职或退休的
领导人员)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 | 第二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
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董事会根
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
果,扣减、追索扣回相关领导人员(含已
经离职或退休的领导人员)绩效年薪、任
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因财务造假等
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董事会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
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
| 14 | | 新增: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
| | |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15 | | 新增: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
执行。 |
| 16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23日发布的《公司经理层成
员薪酬和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电投远
达规章〔202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