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投水电(600292):电投水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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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16日 23:17:1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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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电投水电:
电投水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投集团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
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电投集团水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
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新任董事填补其空缺后生效。
在新任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董事的工
作,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
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
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
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
件;移交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
等重大事项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公
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
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
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
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
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
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
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
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
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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