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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603530):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23:03:56 中财网
原标题:神马电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2
......................................................................................... 6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7
第五章附则......................................................................................................................... 8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及派驻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全面、真实的报告重大事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还应当督促其他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重大信息报告职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有权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以保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指定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一名或多名员工担任联络人员,协助其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并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资料。但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不因为设置联络人员而免除。联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由证券部备案。联络人更换后,有关责任人要及时通知证券部。

/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信息联络人员发现拟发生的事件中可能包含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时,应经本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将包含该等信息的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同时抄送本部门负责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重大信息是指与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有关的信息,包括:(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重大风险事项信息以及其他重大信息;
5%
(二)持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的根据《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披露的股权变动信息、控制权转移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认为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重大交易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可能达到或在十二个月内可能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1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报告。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日常交易事项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涉及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第一款第(三)项至(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可比照第十二条的标准。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

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十六条 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一)重大诉讼与仲裁: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项所述标准,适用本项规定;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出现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6、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四)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五)其他事项:
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确定事件或交易是否构成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联系证券部沟通了解。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24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
(一)公司拟将该重大事件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时。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报告中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时应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面谈、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第二十条 根据重大信息的披露与审议要求,证券部负责向信息报告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清单,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提供证券部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披露公司重大信息,除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外,应将其拟披露内容报证券部审查。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三条 在所报告的信息未得到无需披露的决策之前,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应继续严格保密。在所报告的信息需要履行披露程序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的知情者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严格保密。对暂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后续可能构成披露信息的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向证券部报告后续进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或不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经济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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