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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00227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时间:2026年04月16日 23:03:34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雨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行业市场水平相适应;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职责大小、履职成效相符;(三)战略引领、长期导向原则,薪酬安排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根据其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年度或半年度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位,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评价等综合评估确定。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企业年金(如有)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四章薪酬的调整和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水平、通胀水平、组织结构调整及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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