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股份(30128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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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16日 11:41:3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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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聚胶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83 证券简称:
聚胶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9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之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股东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
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系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于2026年4月14日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之补充协议》导致一致行动关系部分解除。范培军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后,范培军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及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胶企管”)合并计算。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变更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仍在公司任董事、副总经理,该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自本次退出一致行动关系之日起6个月内,范培军先生仍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21年1月29日,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就其作为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投票权、担任或委派董事所享有的表决权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决策权利的行使采取一致行动。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在协议各方作为公司直接及间接股东及/或公司董事期间持续有效;各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2021年4月14日,各方就确认及维持一致行动关系出具《关于实际控制及不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2022年9月2日)起36个月内不解除原协议,并于该期限内持续履行。
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已超过上述3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间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均严格履行了《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在管理和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充分遵守了约定及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协议的情形。
二、《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自2022年9月2日上市至今已超过36个月,经友好协商,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于2026年4月14日签署《补充协议》。范培军先生拟退出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陈曙光先生与刘青生先生将继续保持原《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更
1.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范培军解除与陈曙光及刘青生在原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再与陈曙光及刘青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原协议中关于范培军一致行动安排的条款对其不再适用。
1.2 范培军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1.3 陈曙光、刘青生双方根据原协议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原协议条款对陈曙光、刘青生继续有效,陈曙光、刘青生双方继续履行原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安排,原协议不因范培军退出一致行动关系而终止。
第二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范培军的权利与义务:
(1)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股东会提出议案,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等《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股东权利;(2) 不得利用原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干预陈曙光与刘青生双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安排及/或采取任何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行动;
(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和公司首发上市时其所作出的非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2 陈曙光、刘青生的权利与义务:
(1) 继续履行原协议的一致行动安排,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2) 不得干预范培军依据本协议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三、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
(一)权益变动前各方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聚胶企管是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共同控制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聚胶企管互为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陈曙光 | 6,786,472 | 8.44% |
| 2 | 刘青生 | 6,387,939 | 7.94% |
| 3 | 范培军 | 5,336,170 | 6.64% |
| 4 | 聚胶企管 | 12,956,907 | 16.11% |
| 合计 | 31,467,488 | 39.13% | |
(二)权益变动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
签署《补充协议》后,范培军先生退出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陈曙光先生与刘青生先生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范培军先生退出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变动,范培军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与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聚胶企管合并计算。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陈曙光 | 6,786,472 | 8.44% |
| 2 | 刘青生 | 6,387,939 | 7.94% |
| 3 | 聚胶企管 | 12,956,907 | 16.11% |
| 合计 | | 26,131,318 | 32.49% |
| 4 | 范培军 | 5,336,170 | 6.64% |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签署《补充协议》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范培军先生变更为陈曙光先生、刘青生先生。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
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范培军先生作为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不具有相关身份后,仍要继续遵守《减持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除上述内容外,范培军先生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特定股东的减持要求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承诺事项。
六、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2、陈曙光、刘青生、广州聚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范培军出具的《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