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法院:付出多的一方有权“找补”
据悉,彭某、刘某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各方均认可刘某自孩子出生后无业至今,家中无保姆照顾。刘某认为,她于2003年1月2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为支持彭某事业、抚育子女,全身心投入家庭事务,自怀孕后不得不放弃事业,15年来刘某独自承担子女抚养、家务管理等全部家庭义务,应按照市场上保姆月薪标准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彭某认为,刘某不参加工作是自己不想工作,并非因为照顾家庭,不同意刘某要求支付家务补偿的诉讼请求。 生效裁判认为,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考虑到刘某确在与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照顾子女的家庭义务,刘某也确一直处于无业状态,离婚后生活缺少基本保障,故彭某理应向刘某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但刘某按照市场上保姆月薪标准主张此家庭义务费用实有不妥。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双方之子年龄、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并结合彭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彭某补偿刘某5万元。 法院解析,家务劳动虽不产生直接经济收益,却为家庭运转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在婚姻关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家庭中隐形贡献、机会成本与劳动牺牲的公平评价,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付出应当得到法律认可与合理补偿。该案判决既肯定了刘某为家庭提供的价值,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子女年龄情况、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有助于弘扬公正、法治、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 .张.静.姝 .新.京.报.社.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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