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精工(002611):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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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1:31:4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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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方精工: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金茂大厦2205室
邮编:200120
电话:+862158203701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精工”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法律顾问。
本所就本次交易已于2026年1月30日出具了《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3月11日出具了《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业绩异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之专项核查意见》以及《上海锐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自查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相同的含义。
本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的会议决议、于2026年1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2026 3 27 2026
会议的会议决议、于 年 月 日召开的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
决议,以及《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修订稿(合称为“《重组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100%控股的境外出售方以现金方式将所持佛斯伯意大利、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三家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ForesightUS及ForesightItaly。
(二)交易方案具体内容
1. 交易各方
本次交易的卖方主体为上市公司及境外出售方。本次交易的买方主体为ForesightUS和ForesightItaly。
2. 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佛斯伯亚洲100%股权、狄伦拿亚洲100%股权,以及境外出售方所持有的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
3. 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交易项下卖方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具体构成如下:
| | 交易对价 | |
| | 基础价格 | 636,954,707欧元 |
| | 加: | 锁箱利息95,600欧元/天 |
| | 减: | 1、漏损金额及相应漏损利息;
2、向佛斯伯集团管理层支付的交易奖金 |
| | 基础价格 | 125,081,335欧元 |
| | 加: | 锁箱利息19,237欧元/天 |
| | 减: | 漏损金额及相应漏损利息 |
| | 基础价格 | 12,036,000欧元 |
| | 加: | 锁箱利息1,749欧元/天 |
| | 减: | 1、漏损金额及相应漏损利息;
2、狄伦拿亚洲向东方精工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
| | 基于2025年8月至2026年12月目标集团的总毛利厘定,从总
毛利为21,120万欧元起开始线性累积,如果总毛利高于或等于
23,180万欧元,则交易对方支付金额为2,500万欧元或有对价
奖励;如果总毛利高于21,120万欧元但低于23,180万欧元,则
交易对方支付的或有对价奖励金额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总
毛利–21,120万欧元)/2,060万欧元)*2,500万欧元。交易对方
仅在2026财年目标集团毛利率不低于28%的情况下才有义务
支付或有对价奖励。 | |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的基础价格合计为774,072,042欧元,采用国际通用的锁箱机制(LockedBoxMechanism)作为价格调整机制,锁箱日为2024年12月31日,锁箱日至交割日期间的锁箱利息根据标的公司的预计净现金利润确定。交割日前,标的公司仍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一致确定。为了便于投资者对本次交易定价水平公允性作出判断,上市公司已聘请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以2025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拟出售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7.40亿欧元。
4.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对价由交易对方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方应于交割时以欧元现金向卖方支付对价(不含或有对价奖励),具体如下:
(a)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的交易对价应于交割时支付至境外出售方银行账户;
(b)佛斯伯亚洲100%股权和狄伦拿亚洲100%股权的交易对价应于交割时支付至ForesightUS开立的并由ForesightUS和上市公司共同监管
的托管银行账户;在下文所述的、就上市公司向ForesightUS转让佛
斯伯亚洲100%股权和狄伦拿亚洲100%股权所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商务部门、外管部门授权的经办银行的相关登记及报告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后,该等托管银行账户中的托管金额立即向上市公司解付。
5.
交割安排及违约责任
(1)标的资产交割的先决条件
本次交易项下标的资产交割以下列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为前提:
a
()出席
东方精工股东会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批准本次交易;
(b)根据美国、澳大利亚、波兰、摩洛哥、沙特阿拉伯和西班牙适用反垄断法律,以及意大利和西班牙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已获得任何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强制性监管批准、许可和/或任何因本次交易而触发的
等待期或审查期已到期或终止。
卖方和买方应在知悉上述先决条件被满足后尽快(在任何情况下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上述各项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后在中国香港的首个工作日称为“无条件日”。
(2)标的资产的交割机制
交割应在无条件日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或各方可能书面约定的其他日期以交换电子文件的方式发生。但是,就佛斯伯意大利的股权转让事宜,交割应在卖方法律顾问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米兰办事处以实地会议的方式在买方选定的意大利见证人的见证下发生。交割时,各卖方和各买方均应交付或履行(或确保他方交付或履行)分别在《股权转让协议》附件5(交割安排)中所列的与该方或其任何关联方(如适用)有关的所有文件、物品和行动。
就上市公司向ForesightUS转让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各自100%股权的股权转让事宜,ForesightUS应促使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在交割后可行时间内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在交割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登记或报告手续:
(a)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该等股权转让以及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如适用)的辞任事
宜;
b
()向商务部门报告该等股权转让;
(c)在外管部门授权的经办银行办理就该等股权转让所需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
(3)保证与赔偿保险及卖方违约责任限制
卖方就本次交易向买方做出了相关保证,且卖方就该等保证所需承担的责任受限于买方及卖方在交易文件项下所约定的相关责任限制。买方向卖方确认并承诺将购买保证与赔偿险,并且买方进一步确认并同意,无论其实际是否购买保证与赔偿险,也无论该等保险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或该等保险项下存在任何除外或未涵盖的卖方保证,或该等保险失效、到期或终止或该等保险项下的保证索赔或税务索赔未获支付,买方就保证索赔和税务索赔有权可自卖方追索的赔偿应仅以欧元1元为限,且买方亦不得就保证索赔或税务索赔启动或提起任何针对卖方的法律程序,除非买方的保证索赔或税务索赔系直接由于卖方的欺诈或蓄意不当行为而导致或增加。此外,买方基于卖方违反交易文件而进行的所有索赔金额(包括与漏损事项相关的索赔)不应超过本次交易交易对价的100%。
6. 过渡期损益归属
本次交易为市场化资产出售行为,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经过谈判协商的方式一致确定。本次交易采用“锁箱机制”作为价格调整机制,以2024年12月31日为锁箱日,锁箱利息系根据标的公司锁箱日至交割日期间的预计净现金利润确定。交割日前,标的公司仍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7. 债权债务处理
各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然是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分别由其自身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8. 人员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根据交易文件之约定,标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唐灼林先生、邱业致女士、GrazianoGalletti先生以及其他买方可能在交割前书面要求辞任的人员将各自于交割之时辞任其于每一相关标的公司担任的现有职务。
9. 本次交易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上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批准,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二、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交易的各方就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11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议案,且该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议案,且该等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关于<广东东方
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各项议案。
(二)境外出售方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11月27日(荷兰当地时间),境外出售方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境外出售方向ForesightItaly出售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的交易以及境外出售方签署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有关事宜。根据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境外出售方已经就其签署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取得了荷兰法律项下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1)ForesightUS的董事会已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书面决议,批准ForesightUS签署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其项下拟议的交易)等相关事宜;(2)ForesightItaly的唯一董事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决定,批准ForesightItaly签署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其项下拟议的交易)等相关事宜。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买方)及交易对方在《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作出的保证,交易对方已经取得了为签署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所有必要批准和授权。
(四)其他外部批准和授权
根据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提供的资料及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
(a) 2025年12月1日,买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取得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出具的表明其无意对本次交易进行公开审查或采取监管行动的书面决定;(b) 2026年1月19日,买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取得摩洛哥竞争委员会出具的表明其批准本次交易所涉经营者集中的书面决定;
(c) 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文件,本次交易的美国反垄断申报(HSR申报)的等待期于2026年1月22日23点59分(美国东部时间)执法机构未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延长等待期,本次交易已经完成美国反垄断审查要求;
(d) 2026年1月26日,买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取得沙特阿拉伯竞争总局出具的表明其不反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经营者集中的书面决定;
(e) 2026年1月30日,买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取得意大利总理府下属协调小组主席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其不会对本次交易行使意大利外商投资相关法律项下所赋予的特殊审查权力的书面文件;
(f) 2026年2月4日,买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取得波兰竞争与消费者保护办公室主席出具的表明其批准本次交易所涉经营者集中的书面决定;(g) 2026年2月26日,买方已经就本次交易取得西班牙贸易政策与经济安全局局长出具的确认本次交易无需取得西班牙外商投资管制相关事前批准的书面文件。
综上所述并结合上市公司、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三、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1. 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所持有的佛斯伯亚洲100%股权、狄伦拿亚洲100%股权,以及境外出售方所持有的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时,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或确保他人向买方交付:(1)以相关买方的名义正式且有效签署,且不附带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有关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的股份证书,以及有关佛斯伯亚洲100%股权、狄伦拿亚洲100%股权的出资证明书;(2)佛斯伯意大利股东登记册经正式签署的副本,以及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股东名册副本,分别反映相关买方为佛斯伯意大利、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的唯一股东;以及(3)经佛斯伯意大利董事意大利股东登记册,以反映ForesightItaly为佛斯伯意大利的唯一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及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上市公司、境外出售方和买方已经依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2026年4月9日(以下简称“交割日”)完成本次交易的交割并履行了各自应当于交割时完成的各项义务(包括交付前文所述的相关股份证书、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公司账簿);自交割时起,买方已经成为持有佛斯伯亚洲100%股权、狄伦拿亚洲100%股权以及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的股东,
东方精工及境外出售方不再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2. 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对方于交割时需支付的交易对价应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基础价格(774,072,042欧元),加上锁箱日至交割日期间的锁箱利息,扣减漏损金额及相关漏损利息、向佛斯伯集团管理层支付的交易奖金和狄伦拿亚洲向
东方精工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 -3.
交易方案 (二)交易方案具体内容 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所述。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及提供的相关资料:
(1)本次交易各方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计算确认的应由交易对方在交割时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合计为816,733,564.20欧元(“交割对价”),其中对应佛斯伯意大利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676,925,903.53欧元,应由ForesightItaly于交割时支付至境外出售方银行账户;对应佛斯伯亚洲100%股权和狄伦拿亚洲100%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39,807,660.67欧元,应由ForesightUS于交割时支付至ForesightUS于JPMorganChaseBank,N.A.,HongKongBranch(“托管银行”)开立的并由ForesightUS和上市公司共同监管的托管银行账户。相关交易对方已经于交割日完成上述交割对价的支付安排。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向ForesightUS转让佛斯伯亚100% 100%
洲 股权和狄伦拿亚洲 股权所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外管部门授权的经办银行的相关登记及报告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如下:(a)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6年4月10日分别向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出具《登记通知书》(南海准登通外字【2026】第
fs26041001515号和南海准登通外字【2026】第fs26041001539号)
并向其分别换发《营业执照》,对上市公司向ForesightUS转让佛斯
伯亚洲100%股权和狄伦拿亚洲100%股权所涉相关变更登记事项予
以登记;
b 2026 4 12
()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已于 年 月 日分别通过企业登记系
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与上市公司向ForesightUS转让佛斯伯亚洲
100%股权和狄伦拿亚洲100%股权相关的投资信息;及
(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狮山支行于2026年4月10日向上市公司、佛斯伯亚洲和狄伦拿亚洲分别出具关于FDI境内机构转股中
转外和FDI义务登记的《业务登记凭证》。
上市公司已于2026年4月13日向托管银行发出关于上述手续及事项已完成的书面确认;待托管银行完成相关验证和支付流程手续后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即可向上市公司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解付。待托管账户资金解付完毕后,交易对方及托管银行即履行完毕与上述交割对价支付安排相关的全部义务。
3. 上市公司向狄伦拿亚洲提供的贷款和担保的处理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文件及其书面确认:(1)截至2026年4月1日,狄伦拿亚洲已清偿完毕其欠付上市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息总额为56,075,303.39元);(2)上市公司在狄伦拿亚洲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借取的贷款项下为狄伦拿亚洲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已于2026年4月3日解除。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及境外出售方已经于交割日将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交付至买方,买方已持有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四、 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其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法律及深交所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1.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及书面确认,自《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2. 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自《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情况如下:
(一)佛斯伯亚洲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辞任函以及佛斯伯亚洲于2026年4月7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
(a)佛斯伯亚洲原董事邱业致和唐灼林辞任;
(b)佛斯伯亚洲的原监事陈惠仪辞任;
(c)佛斯伯亚洲的原总经理赵庆军辞任。
根据ForesightUS作为佛斯伯亚洲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的新股东于2026年4月7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以及佛斯伯亚洲的相关新任董事于2026年4月10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
(a)佛斯伯亚洲的新任董事会成员为赵庆军、AndreaNencioni、MarcoBertola、SilvestriEdoardo和RobertiSimone,其中赵庆军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b
()佛斯伯亚洲不设监事和总经理。
(二)狄伦拿亚洲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辞任函以及狄伦拿亚洲于2026年4月7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
(a)狄伦拿亚洲的原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陈科羽辞任;
(b)狄伦拿亚洲的原监事何宝华辞任;
(c)狄伦拿亚洲的原财务负责人邵永锋辞任。
根据ForesightUS作为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狄伦拿亚洲的新股东于2026年4月7日通过的股东会决议,以及狄伦拿亚洲的相关新任董事于2026年4月10日通过的董事会决议,自本次交易的交割日起:
a MarcoBertola Silvestri
()狄伦拿亚洲的新任董事会成员为赵庆军、 和
Edoardo,其中赵庆军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b)狄伦拿亚洲不设监事和总经理;
(c)狄伦拿亚洲的新任财务负责人为赵庆军。
(三)佛斯伯意大利及其子公司
根据佛斯伯意大利于2026年4月9日通过的《FOSBERS.p.A.股东大会纪要》、相关人员出具的辞任函及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佛斯伯意大利的董事会进行了改组,原董事唐灼林、邱业致、GrazianoGalletti辞任,新董事会的成员构成是:MarcoBertola、JeffPallini和AndreaNencioni。
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辞任函及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唐灼林、邱业致及GrazianoGalletti于交割日分别辞任其在佛斯伯意大利的子公司佛斯伯美国、狄伦拿西班牙、Quantum以及狄伦拿美国的董事职务;该等子公司于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的新任董事由买方和相关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另行委派和任命。
六、 关联方资金占用或关联方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及其披露的公告文件,自《重组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导致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协议的履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均已经或正在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内容,未发生一方主张对方违反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主体做出了相关承诺,该等承诺的具体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境外律师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承诺均正常履行,承诺各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八、 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等本次交易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办理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 上市公司就不再持有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事宜完成向原备案的商务部门广东省商务厅的报告,并取得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2. 在满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交易对方按照约定向上市公司和境外出售方支付或有对价奖励(计算方式见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交易方案-(二)交易方案具体内容-3. 交易价格及定
价方式”所述);
3.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相关协议、承诺事项;4. 上市公司根据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继续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已经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已具备实施条件。
2.
东方精工及境外出售方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于交割日将本次交易项下的标的资产交付至买方,买方已持有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3. 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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