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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达(60071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1:31:26 中财网
原标题:苏美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
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美达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
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
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
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
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
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
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
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
决策等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可视情况
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仍应当履行,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
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
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
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
明。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
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
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
免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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