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华星控股(08237):行政总裁辞任;调任董事;委任董事会副主席;及授权代表变更
香港 交 易 及 結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概 不 負責 , 對 其準確性 或 完 整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並 明確 表 示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等 內 容 而 引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Link Holdings Limited * 華星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237) 行 政總 裁辭 任 ; 調 任董 事 ; 委 任董 事 會 副 主 席 ; 及 授權 代 表 變 更 董 事 會 宣 佈 : (i ) 賀 丁 丁 先 生 已 呈 辭 行 政 總 裁 , 並 將 由 執 行董 事 調 任為 非 執 行董 事 及 獲 委 任為董 事 會 副 主 席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及(i i) 賀 丁 丁 先 生 將 不 再 擔 任 而 呂 天 舜 先 生(為 執 行董 事 )將 獲 委 任為 本 公 司 之 授權 代 表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華 星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 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本 集團 」)董 事(「董 事 」)會 (「董 事 會 」)謹 此 宣 佈 以 下 變 動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行 政總 裁辭 任 賀 丁 丁 先 生(「賀 先 生 」)因 需 投 入 更 多 時間 及精 力 處 理 其 他 個 人 及業 務 承 擔 , 故 已 呈 辭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行 政總 裁 」)一 職 。 彼 已 向董 事 會確 認 , 彼 與董 事 會 之間 並 無 意見 分 歧 , 亦 無 有關 彼 辭 任 行 政 總 裁 之其 他 事 宜 需 敦 請香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聯 交 所 」)及 本 公 司 股 東(「 股 東 」)垂 注 。 董 事 會 謹 藉 此 機 會 對 賀 先 生 於 擔 任 行 政 總 裁 期間 對 本 公 司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衷 心 感 謝 。 調 任董 事 及 委 任董 事 會 副 主 席 辭 任 行 政 總 裁 後 , 賀 先 生 將 由 執 行董 事 調 任為 非 執 行董 事(「調 任 」)及 獲 委 任為董 事 會 副 主 席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賀 先 生 的 履 歷 詳情 載 列 如 下 : 賀 丁 丁 先 生 , 4 9 歲 ,自 二 零 二 三 年 五 月至 二 零 二 六 年 二 月 擔 任 本 公 司 執 行董 事 、 行 政 總 裁 以 及 其 中 一 名 授 權 代 表 。 賀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畢業 於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學 , 獲 頒 土 木 工 程 學 士 學 位 。 賀 先 生 亦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獲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協 會 頒 發 之特 許 財 務 分 析 師 資 格 。 賀 先 生自 二 零 零 五 年 起 透 過 於 新 加 坡 及香港 之 投 資 銀 行 、 顧問 公 司 及 上 市 公 司 工 作 而 於 資 本 市 場 、 企業 融 資 、 投 資 及 融 資 及 公 司管 理 方 面 積 逾 2 0 年 之 豐 富 經驗 。 賀 先 生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月至 二 零 二 二 年 十 一 月 於 大 洋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 19 91 )工 作 , 最 後 職 位為 行 政 總 裁 兼 財 務 總 監 。 彼 目 前 擔 任 以 下 公 司 的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 ( i ) 漢港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 股 份 代 號 : 1 6 6 3 ), 任 期自 二 零 一 八 年 八 月 起 ; ( i i ) 中 國 新 消 費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G E M 上 市 , 股 份 代 號 : 8 2 7 5 ), 任 期自 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起 ; 及 ( ii i) Vi n ’s Hol di n gs L t d(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新 加 坡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凱 利 板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V I N . S G )), 任 期自 二 零 二 五 年 二 月 起 。自 二 零 二 五 年 一 月至 二 零 二 五 年 三 月 , 賀 先 生 擔 任 To pp oi nt Ho ld in gs In c(.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於 NY SE A meri c an LL C 上 市( 股 份 代 號 : T OPP .U S ))的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自 二 零 二 三 年 三 月至 二 零 二 四 年 八 月 , 賀 先 生為 移 動 互 聯( 中 國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 該 公 司 的 已 發 行 股 份 曾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前 股 份 代 號 : 1 43 9 )。 本 公 司 已 就 賀 先 生 擔 任 非 執 行董 事 與 之 訂 立 委 任 書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一 日 起為 期 三 年 , 除 非 由 任 何 一 方 發 出 不 少 於 三 個 月 之 書 面 通知 予 以 終 止 則 作 別 論 ,惟 須 根 據 本 公 司 組 織 章 程 細 則 於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上 輪 值 退 任 及 重 選 連 任 。 賀 先 生 將 有 權 收 取 每 年 1 2 0 , 0 0 0港 元 之董 事 袍 金 以 及 酌情 花 紅 , 此 乃 由董 事 會 根 據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薪 酬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並 參 考 相關 職 位 的 市 場 薪 資範 圍 、 資 歷 、 經驗 及 所 承 擔 職 責 之 水 平 後 釐 定 。 賀 先 生 就 其 擔 任 執 行董 事 職 位 與 本 公 司 訂 立 之 服 務 合 約 將 終 止 ,自 二 零 二 六 年 三 月 一 日 起 生 效 。 有關 酬 金 應 由 薪 酬 委 員 會 及董 事 會 不 時 檢 討 。 除 本 公 告 中 披 露 者 外 ,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賀 先 生 :(i ) 並 無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團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擔 任 任 何 其 他 職 務 ;(i i) 於 過 去 三 年 並 無 於 其 證 券 於香港 或 海 外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上 市 的 其 他 公眾 公 司 擔 任 任 何董 事 職 務 ; (i ii ) 與 本 公 司 任 何董 事 、高 級管 理 層 或 主要 股 東 或 控 股 股 東( 定義見 聯 交 所 G E M證 券 上 市規 則(「 GEM 上 市規 則 」))概 無 任 何關 係 ; 及(i v)概 無 於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或 相關 股 份 中 擁 有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香港 法 例第 5 71 章 )第 XV 部 所 界 定 之 任 何 權 益 。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 , 就董 事 所知 ,概 無 有關 調 任 之 任 何 其 他 資 料 根 據 G E M 上 市規 則第 17 . 50 (2) 條 下 之規 定 須 予 披 露 , 亦 無 其 他 事 宜 需 敦 請 股 東 垂 注 。 授權 代 表 變 更 於 調 任 後 , 賀 先 生 將 不 再 擔 任 而 呂 天 舜 先 生(為 執 行董 事 )將 獲 委 任為 就 G E M 上 市 規 則第 5 .2 4 條 而 言 之 本 公 司 之 授 權 代 表 。 於 上 述 變 動 後 , 本 公 司 之 授 權 代 表為 林 海 琪 女 士( 本 公 司 之 公 司 秘 書 )及 呂 天 舜 先 生 。 承董 事 會 命 華 星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黃 俊 雄 香港 , 二 零 二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 執 行董 事為 賀 丁 丁 先 生 及 呂 天 舜 先 生 ; 非 執 行董 事為 黃 俊 雄 先生 、 趙 公 直 先 生 、高 兆 元 先 生 及 袁 禮 謙 先 生 ;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為 陳 慧 琪 女士 、 何 升 偉 先 生 及 鄧 照 明 先 生 。 本 公 告 的 資 料 乃 遵 照 聯 交 所 G E M 上 市規 則 而 刊 載 , 旨 在 提 供 有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 ; 董 事 願 就 本 公 告 的 資 料 共 同 及 個 別 地 承 擔 全 部 責 任 。 各董 事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確 認 就 其 所 深知 及確 信 , 本 公 告 所 載 資 料 在 各 重要 方 面 均 屬準確 完 備 , 沒 有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 亦 無 遺 漏 其 他 事 項 , 足 以 令 本 公 告 所 載 任 何 陳 述 或 本 公 告 產 生 誤 導 。 本 公 告自 刊 發 日 期 起 將 在 聯 交 所 網 站 w w w. hk e x n e w s . h k 之「 最 新 上 市 公 司 公 告 」網 頁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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