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内容作出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设
定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股东作
出授权委托所必需的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
设置条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
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比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
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在选举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董事选举在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 |
|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人
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
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
票数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
(四)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
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
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
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
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
举。
上述董事会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者,如经股东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
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五)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
票数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半数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
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应
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
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 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和计算,以保证公司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比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或人
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
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
享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三)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
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
票数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半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
(四)如出现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
同,且出现按票数多少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1.上述可当选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
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候选人得票相
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人当选,同时
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人再重新选
举。
上述董事会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
生当选者,如经股东会重新选举仍无法达到拟
选董事人数,则按本条第(五)项执行;
(五)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得
票数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过
半数的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
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规程决定
当选的董事。如经股东会重新选举仍然不能达
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应
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会
对缺额的董事进行选举。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
|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
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
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
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
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
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
全权委托;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
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
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加强与投资
者的沟通,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
司事务,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
收益;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
授权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
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
全权委托;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
不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
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
|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
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六)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七)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对董事离职进行管理,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
有效。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
当履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
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
审查。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
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
董事会行使。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亦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亦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
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
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
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章程第九十
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
| |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
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及离职
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