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688459):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 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 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履行如下 内部审核程序: (一)各部门、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核表》(附件 1)和有关事 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说明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 容、原因、依据、期限等,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申请部门、子公 司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核查资料完整性,认为有必要补充提 供相关材料的,申请部门、子公司应配合提供。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暂缓、豁免事项提交董事会秘书 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会办公室应妥善归档保管暂缓、豁免披露登记审 批等有关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漏 报、迟报需暂缓、豁免的信息,未及时办理暂缓、豁免程序,将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 会、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核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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