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黛丽斯国际(00333):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提名委員會 職權範圍 1. 成員 1.1 提名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應由董事會(「董事會」)從董事會成員中委任,委員會應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大部分成員應爲獨立非執行董事,並須包括最少一名不同性別的董事。 1.2 委員會主席(「主席」)應爲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並應由董事會直接委任。 2. 出席會議 2.1 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出席會議。其他董事會成員亦有權出席會議。 2.2 由主席委任之任何委員會成員或本公司公司秘書應擔任委員會之秘書。 2.3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根據會議議程訂明之形式及事項進行,議程協助提名委員會主席,以確保會議能順利進行。 3. 會議次數及程序 3.1 每年應最少舉行一次會議。如有需要,委員會可另外召開會議。 3.2 委員會會議應由成員親身或透過電子通訊方式或成員議定的任何其他方式舉行。 3.3 會議召開之最低法定人數應爲兩名成員。 3.4 經由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案,其效力及作用與決議案於正式召開及舉行之委員會會議上通過無異。 * 僅供識別 4. 授權 4.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對在本文所載之職權範圍內之任何活動作出調查,並有權向任何僱員獲取其所需之任何資料,所有僱員均須對委員會作出之任何查詢提供協助。 4.2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可於其認爲需要之情況下,向外諮詢法律或其他獨立專業意見,並可邀請有相關經驗的外聘人士參與相討事宜。 5. 職責 委員會的職責爲: 5.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種族方面),協助董事會編製董事會技能表,並就任何為配合公司策略擬對董事會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5.2 制定及在適當情況下檢討提名董事之政策,包括就董事侯選人採納的提名程序以及遴選和推薦準則; 5.3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會提供意見; 5.4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5.5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5.6 支持本公司定期評估董事會表現; 5.7 檢討董事會的多元化政策及就董事會實施董事會多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計量目標以及達標的進度;及 5.8 進行一切所需,務使委員會能夠履行董事會賦予的權力及職能。 6. 報告程序 6.1 委員會的完整會議記錄及書面決議應由委員會秘書保存。 6.2 委員會會議之秘書於會議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把會議記錄發送至委員會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供成員表達意見及作紀錄之用。委員會會議記錄應由委員會主席正式批核。 6.3 主席或委員會成員(如主席未能出席)應出席本公司的股東週年大會,回應任何股東就委員會的工作及其職責所提出的問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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