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特(920689):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克莱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6年 1月 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0号)。 根据发行结果,公司本次向 12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量为2,000,000张(含本数),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元,扣除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3,207,547.17元后,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净额 196,792,452.8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6年 2月 13日对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净额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24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6年 2月 13日,本次发行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可转债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孙宝庆、张建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 3、《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新支行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2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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